公诉人 宣读 起诉书
检察官 ： 经 北京 民生 物证 科学 司法 鉴定所 鉴定 ， 被害人 宋 某 为 颅脑 损伤 合并 创伤 性 休克 死亡 。 经 北京市 公安局 门头沟 分局 交通 支队 认定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发生 事故 时 系 酒 后 驾车 ， 且 驾车 逃逸 ， 负 事故 全部 责任 。 2019年 6月 6日 5时 许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到 公安 机关 自动 投案 ， 如实 供述 了 自己 的 罪行 。 2019年 6月 17日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的 家属 赔偿 被害人 宋某 的 近 亲属 各 项 经济 损失 共计 人民币 160万 元 ， 获得 了 被害人 近 亲属 的 谅解 。 本 院 认为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违反 交通 运输 管理 法规 ， 因而 发生 重大 事故 致 一 人 死亡 ， 交通 运输 肇事 后 逃逸 ， 其 行为 触犯 了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法 第 133 条 ， 犯罪 事实 清楚 ， 证据 确实 充分 ， 应当 以 交通 肇事 罪 追究 其 刑事 责任 。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 176 条 规定 提起 公诉 ， 请 依法 判处 。
此致 ， 北京市 门头沟区 人民 法院 。
审判长 ， 起诉书 宣读 完毕 。
一 、 法庭 调查 环节
法官 ： 被告人 听清 了 吗 ？ 那么 刚才 公诉人 宣读 的 起诉书 与 你 收到 的 起诉书 内容 一致 吗 ？
被告人 ： 一致 。
法官 ： 你 对 起诉书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还 有 没有 异议 ？
被告人 ： 没有 异议 。
法官 ： 是否 自愿 认罪 ？
被告人 ： 自愿 认罪 。
法官 ： 知道 认罪 后 的 法律 后果 吗 ？
被告人 ： 知道 。
法官 ： 你 对 起诉书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有 什么 补充 陈述 或者 辩解 的 ？
被告人 ： 没有 。
检察官 发问 ：
法官 ： 公诉人 可以 对 被告人 进行 讯问 。
检察官 ： 余金平 ， 当天 撞人 你 知道 吗 ？ 开车 的 时候 在 河堤 路 撞 的 那 个 人 的 时候 ， 当时 知道 吗 ？
被告人 ： 当时 不 知道 。
检察官 ： 是 感觉 撞到 空气 了 吗 ？
被告人 ： 当时 有 感觉 车 振动 ， 但是 确实 没有 看到 人 。
检察官 ： 没有 看到 人 ， 是 吗 ？ 那 当时 为什么 不 停车 ？
被告人 ： 因为 有点 害怕 。
检察官 ： 因为 喝酒 了 ， 所以 没 敢 停 是 吗 ？ 当天 你 又 回到 现场 ， 为什么 回到 现场 的 ？
被告人 ： 因为 一 下车 看到 那个 车身 有 血迹 ， 感觉 是 撞到 人 了 。
检察官 ： 去到 现场 为什么 又 离开 了 ？ 当天 晚上 在 哪里 ？
被告人 ： 那 天 晚上 其实 就 在 外面 走 着 ， 走 了 之后 ， 后来 大概 到 11:00 下雨 ， 有 一 个 亭子 ， 就 待 了 一 晚上 在 这 里面 ， 不 敢 面对 现实 。
检察官 ： 后来 为什么 自首 了 ？
被告人 ： 第二 天 早上 5 点 左右 就 自首 了 。
检察官 ： 自愿 认罪 认罚 吗 ？
被告人 ： 自愿 。
检察官 ： 审判长 ， 公诉人 讯问 完毕 。
辩护人 发问 ：
法官 ： 辩护人 可以 对 被告人 发问 。
两 位 辩护人 ： 没有 。
法官 发问 ：
法官 ： 法庭 问 你 几 个 问题 ， 你 工作 单位 具体 的 职务 是 什么 ？ 具体 负责 什么 ？
被告人 ： 具体 的 是 在 办公室 就 相当于 一 个 文职 人员 。
法官 ： 文秘 能 做到 高级 经理 ？
被告人 ： 我们 的 服务 就 像 主管 经理 、 高级 经理 、 副 组长 的 。
法官 ： 你 具体 在 单位 做 什么 工作 ？ 我 看 卷宗 记载 说 是 纪检 干部 。
被告人 ： 就 是 纪委 ， 负责 写 文字性 东西 。
法官 ： 中铁 公司 纪委 干部 ， 主要 从事 文字 工作 。 转 杆 之类 的 ， 是 那 意思 吗 ？ 当天 喝酒 的 时候 ， 你 喝 了 多少 酒 ？
被告人 ： 大概 四 两 左右 。
法官 ： 四 两 什么 酒 ？ 高度 的 还是 低度 的 ？
被告人 ： 42 度 的 汾酒 。
法官 ： 你 喝 了 4 两 左右 ， 喝 啤酒 了 吗 ？
被告人 ： 没有 。
法官 ： 你 平时 能 喝 多少 酒 啊 ？
被告人 ： 平常 应该 七 八 两 多 。
法官 ： 事发 的 当天 ， 你 是 从 哪 开车 回 门头沟 ？ 在 什么 地方 ？
被告人 ： 在 五棵松 附近 。
法官 ： 你 知道 酒 后 不 能 驾车 吧 ？
被告人 ： 知道 。
法官 ： 从 海淀 这么 老远 驾车 回来 ， 你 不 觉得 可能 会 出现 问题 呢 ？
被告人 ： 其实 是 有 可能 的 ， 因为 当时 找 了 代驾 之后 就 一直 没有 接 ， 当时 家里 有 事 让 我 驾车 回来 。
法官 ： 你 回来 的 路上 发生 交通 事故 大概 是 什么 时间 ？
被告人 ： 大概 在 9:20 左右 。
法官 ： 当时 死者 在 公路 的 什么 位置 ？
被告人 ： 他 在 公路 的 右侧 。 就 是 那 科技路 。
法官 ： 他 是 在 马路 上 走 或者 在 公路 上 走 ， 还是 在 人行道 或者是 路道 上 走 。
被告人 ： 这个 当时 确实 是 没有 注意 到 。
法官 ： 当时 刚才 公诉人 问 你 的 时候 ， 你 觉得 是 撞到 什么 东西 ？ 你 不 知道 是 撞到 人 了 吗 ？
被告人 ： 确实 没有 看到 。 当时 是 有 感觉 车 是 有 振动 ， 然后 右眼 滑 过 一 个 东西 ， 但是 确实 没有 看到 。
法官 ： 即使 是 你 撞到 什么 物体 ， 按照 交通 法规 的 规定 应该 停车 ， 对 吧 ？ 应该 保持 现场 对 吧 ？ 为什么 要 驾车 逃逸 ？ 再说 你 那个 车 撞 成 那样 ， 前风 挡 坏 了 ， 前 机器 盖 也 大 变形 ， 你 就 没有 意识 到 是 撞到 人 了 ？ 你 是 觉得 因为 喝 了 酒 撞 了 人 ， 还是 说 就 觉得 没有 撞到 人 ？
被告人 ： 当时 车 就 是 到 地库 ， 一 下车 发现 有 血迹 ， 才 感觉 撞到 人 。
法官 ： 当时 你 就 是 到 地库 以后 发现 车 上 什么 地方 有 血迹 ？ 右侧 什么 位置 ？
被告人 ： 应该 是 油箱 位置 。 右侧 车轮 前面 有 血迹 。
法官 ： 你 怎么 处理 的 ？
被告人 ： 当时 感觉 很 害怕 ， 就 乱 抹 了 一下 。
法官 ： 是 拿 什么 抹 的 ？ 用 手 ？
被告人 ： 没 拿 手 ， 当时 是 拿 抹布 抹 的 。 因为 当时 心里 害怕 ， 看到 血迹 就 抹 了 。
法官 ： 都 擦 什么 位置 了 ？
被告人 ： 就 是 车 右 前面 这 一 块 。
法官 ： 还 有 后面 的 部分 擦 了 吗 ？ 为什么 擦拭 血迹 ？
被告人 ： 就 是 看到 血迹 心里 害怕 。
法官 ： 出事 你 离开 现场 以后 ， 当天 晚上 没 人 给 你 打 电话 吗 ？
被告人 ： 我 爱人 给 我 打 过 电话 。
法官 ： 什么 时间 给 你 打 电话 ？
被告人 ： 大概 晚上 11 点 左右 ， 但是 没有 接 。
法官 ： 为什么 没 接 ？
被告人 ： 没有 勇气 接 。
法官 ： 还 有 别人 给 你 打 过 电话 ？ 你 刚才 说 11点 左右 ， 后来 你 爱人 就 没 再 给 你 打 电话 吗 ？
被告人 ： 没有 打 电话 ， 因为 我 关机 了 。
法官 ： 是 什么 时候 关机 的 ？
被告人 ： 因为 我 爱人 打 了 几 次 ， 我 就 关机 了 ， 情绪 有些 失落 。
法官 ： 你 爱人 给 你 打 电话 你 没有 接 ， 打 了 几 次 电话 没有 接 就 关机 了 ？ 什么 时候 开机 的 ？
被告人 ： 第二 天 早上 4 点 左右 。 看到 我 爱人 给 我 发来 一 个 短信 。
法官 ： 短信 的 内容 ？
被告人 ： 短信 内容 就 是 公安 机关 当天 晚上 到 我 家里 询问 我 的 情况 ， 然后 我 爱人 劝 我 抓紧 向 公安 机关 自首 。
公诉人 举证 ：
法官 ： 现在 由 公诉人 举证 。
检察官 ： 下面 公诉人 向 法庭 出示 本案 证据 ， 首先 向 法庭 出示 本案 书证 。
第一 份 是 受案 登记表 122 报警台 事故 电话 记录表 ， 证明 2019 年 6 月 5 日 21:39 ， 电话 号码 为 133701632110 的 电话 报警 称 ， 景观 大道 上 丰田 车 与 行人 刮 撞 ， 行人 浑身 是 血 。
向 法庭 出示 第二 份 书证 是 交通 事故 案卷 材料 粘贴纸 ， 是 余金平 血液 酒精 含量 的 吹 气 记录 ， 证明 2019 年 6 月 6 日 5:00 许 ， 余金平 吹 气 显示 其 血液 酒精 浓度 为 8.6 毫克 每 100 毫升 。
第三 份 书证 是 公安 交通 管理 行政 强制 措施 凭证 ， 证明 2019 年 6 月 6 日 京 QT6S25 小汽车 因 发生 交通 事故 被 依法 扣留 。
第四 份 书证 是 被害人 宋某 的 身份证 复印件 公安 系统 检索 页 ， 证明 被害人 宋某 的 基本 情况 。
第五 份 书证 是 居民 死亡 医学 证明书 、 居民 死亡 殡葬证 ， 证明 被害人 宋某 死亡 原因 系 颅脑 损伤 合并 创伤性 休克 ， 死亡 时间 是 2019年 6月 5日 。
第六 份 书证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机动车 驾驶证 、 机动车 行驶证 、 机动车 信息 查询 结果 单 、 机动车 保险单 ， 证明 被告人 于金平 的 驾驶 资格 ， 其 肇事 车辆 的 基本 情况 及 保险 情况 。
第七 份 书证 是 门头沟 公安 分局 交通 支队 道路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 、 调查 报告 、 集体 研究 意见 、 证据 公开 记录 ， 证明 被告人 余金平 驾驶 小型 普通 客车 上 道路 行驶 时 ， 由于 违法 过错 行为 致 事故 发生 ， 是 事故 发生 的 全部 原因 。 余金平 发生 事故 时 系 酒 后 驾车 且 驾车 逃逸 ， 故 余金平 为 全部 责任 ， 宋 某 无 责任 。
第 八 份 书证 是 交通 支队 民警 制作 的 交通 事故 照片 28 张 ， 证明 事故 发生 地 的 情况 、 被害人 宋 某 案发 时 的 情况 、 肇事 车辆 情况 、 被告人 余金平 指认 事故 地点 、 车库 、 足浴店 的 情况 。
第九 份 书证 是 交通 支队 提供 的 道路 交通 事故 经济 赔偿 执行 凭证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的 妻子 提供 的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入账 汇款 业务 凭单 ， 被害人 宋某 的 母亲 提供 的 和解 协议书 、 谅解书 ， 证明 2019年 6月 17日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的 妻子 李某 赔偿 被害人 宋某 的 母亲 李某 死亡 赔偿金 、 丧葬费 、 赡养费 、 精神 抚慰 金 等 ， 各 项 经济 损失 共计 160万 元 人民币 ， 李某 对 余金平 表示 谅解 。
审判长 ， 书证 出示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对 刚才 出示 的 证据 有 异议 吗 ？ 对 现场 照片 还 有 相关 的 车辆 照片 是否 需要 辨认 ？ 法警 给 他 简单 的 出示 一下 。 辩护人 需要 看 吗 ？ 对 刚才 出示 证据 有 异议 吗 。 对 这 个 照片 有 异议 吗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意见 。
法官 ： 公诉人 继续 举证 。
检察官 ： 下面 向 法庭 出示 本案 证人 证言 。
第一 个 是 证人 杨某 的 证言 ， 杨某 系 本 案 的 报案人 ， 其 证言 证明 2019 年 6 月 5 日 21:39 ， 证人 杨某 开车 经过 事故 现场 ， 发现 在 景观 大道 旁边 的 死者 及 现场 遗留 丰田 车标 、 透明 的 大 灯 灯罩 ， 以及 马路 牙子 上 有 轮胎印 、 跑步鞋 。 之后 证人 杨某 报警 。
向 法庭 出示 第 二 份 证人 证言 是 证人 王 某 的 证言 ， 证人 王 某 是 案发 当日 与 余金平 聚会 饮酒 的 人 ， 其 证言 证明 案发 当晚 余金平 、 王 某 、 孙 某 和 何 某 一起 在 海淀区 的 池记 串吧 吃饭 。 期间 余金平 大概 喝 了 四 两 白酒 。 20 时 许 饭局 结束 ， 余金平 步行 回到 单位 。
第 三 份 证人 证言 是 证人 孙 某 的 证言 ， 证人 孙 某 系 案发 当日 与 余金平 聚会 饮酒 的 人 ， 其 证言 证实 案发 当晚 余金平 、 王 某 、 孙 某 和 何 某 一起 在 海淀区 池记 串吧 吃饭 ， 期间 余金平 大概 喝 了 四 两 白酒 ， 20 时 许 饭局 结束 ， 余金平 自己 步行 离开 。
第 四 份 证人 证言 是 证人 何 某 的 证言 ， 证人 何 某 系 案发 当日 与 余金平 聚会 饮酒 的 人 ， 其 证言 证实 案发 当晚 余金平 、 王 某 、 孙 某 、 何 某 一起 在 海淀区 池记 串吧 吃饭 ， 期间 于金平 喝 了 白酒 。
第五 份 证人 证言 是 被害人 宋某 的 母亲 李某 的 证言 ， 其 证言 证实 被害人 宋某 的 基本 情况 。
审判长 ， 证人 证言 出示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有 异议 吗 ？ 辩护人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异议 。
法官 ： 公诉人 继续 举证 。
检察官 ： 下面 向 法庭 出示 本案 鉴定 意见 。
第一 份 鉴定 意见 是 北京 民生 物证 科学 司法 鉴定所 鉴定 文书 ， 证明 经过 对 被害人 宋 某 进行 尸 表 检验 ， 其 头顶 部 可见 擦 挫伤 ， 鼻腔 可见 不 凝 血性 液体 流出 ， 右胸 壁 肋骨 骨折 ， 右 股骨 骨折 ， 宋 某 符合 颅脑 损伤 合并 创伤 性 休克 死亡 。
第二 份 鉴定 意见 是 法大 法庭 科学 技术 鉴定 研究所 鉴定 文书 ， 证明 经 委托 鉴定 的 被害人 宋某春 头部 血迹 和 京 QT6S25 小汽车 右后 车门 把手 血迹 、 前 保险 杠 血迹 、 右后门 血迹 。 经过 鉴定 ， 死者 头部 的 血迹 为 宋 某 的 血迹 ， 京 QT6S25 小汽车 右后 车门 把手 的 血迹 / 前 保险杠 的 血迹 、 右 后门 的 血迹 均 为 宋 某 所 留 血迹 。
第三 份 鉴定 意见 是 法大 法庭 科学 技术 鉴定 研究所 鉴定 文书 ， 证明 经过 对 现场 遗留 的 漆皮 和 京 QT6S25 小汽车 前 机器 盖 漆皮 进行 同 一 物质 鉴定 ， 经 鉴定 成分 相同 ， 为 同 种 油漆 。
第 四 份 鉴定 意见 为 法大 法庭 科学 技术 鉴定所 鉴定 文书 ， 证明 经过 鉴定 ， 京 QT6S25 左 前门 内侧 拉手 手 刹 挡板 、 方向盘 、 喇叭 、 大 灯 开关 、 点火 开关 、 按钮 、 擦拭 棉 签 及 方向盘 套上 ， 检出 余金平 的 DNA ， 送检 毛巾 上 检出 人血 和 人 的 DNA ， 该 DNA 型 为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个体 的 混合 型 ， 宋 某 可以 成为 该 混合 DNA 型 的 供 者 之一 。
第 五 份 鉴定 意见 为 北京 中级 车辆 司法 鉴定 中心 司法 鉴定 意见书 ， 证明 涉案 车辆 京 QT6S25 小型 客车 制动 系 工作 状况 正常 ， 转向系 工作 状况 正常 。 右 前 转向 灯 由于 事故 损坏 ， 所以 其 工作 状况 无法 检验 ， 其余 照明 信号 装置 和 其他 电气 设备 工作 状况 正常 。
审判长 ， 鉴定 意见 出示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有 异议 吗 ？ 辩护人 有 异议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。
法官 ： 公诉人 继续 举证 。
检察官 ： 下面 向 法庭 出示 交通 支队 制作 的 道路 交通 事故 勘查 笔录 、 道路 交通 事故 现场 图 、 现场图 补充 说明 ， 证明 事故 现场 的 勘查 情况 ， 证明 肇事 车辆 发生 损坏 ， 现场 遗留 有 被害人 的 血迹 。 向 法庭 出示 被告人 余金平 的 指认 笔录 ， 证明 余金平 在 门头沟区 龙兴南 二 路 7 号 院 2 楼 2 单元 2001 号 地下 停车场 出口 ， 指出 其 将 擦拭 肇事 车辆 血迹 的 抹布 扔 在 停车场 出口 的 墙 上 。 经 余金平 的 指认 民警 找到 该 抹布 。 审判长 ， 以上 勘 勘查 笔录 和 指认 笔录 出示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有 异议 吗 ？ 辩护人 有 异议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。
法官 ： 公诉人 继续 举证 。
检察官 ： 下面 向 法庭 出示 事故 现场 录像 ， 证明 2019 年 6 月 5 日 21:28 ， 肇事 车辆 京 QT6S25 由 南 向 北 行驶 ， 在 景观 大道 撞上 路边 道 牙 时 撞倒 一 行 人 ， 致 行人 翻倒 在 人行道 上 ， 车辆 随即 离开 。 21:33 ， 余金平 开车 进入 小区 地库 ， 21:35 离开 地库 ， 手持 一 抹布 ， 21:38 余金平 徒步 离开 地下 车库 ， 此时 手 中 无 抹布 。 21:40 ， 余金平 徒步 离开 龙兴南 二 路 。 审判长 ， 现场 录像 出示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对 现场 录像 是否 还 要 观看 ？ 辩护人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不 需要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对 刚才 出示 证据 有 异议 吗 ？ 辩护人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异议 。
法官 ： 我们 继续 举证 。
检察官 ： 下面 向 法庭 出示 本案 其他 证明 材料 。 第一 份 是 民警 2019年 6月 6日 出具 的 到案 经过 ， 证明 2019年 6月 6日 5:00 许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到 公安 机关 投案 自首 。 第二 份 是 公安局 情报 信息 系统 智能 检索 页 余金平 身份证 复印件 、 常住 人口 登记卡 ， 证明 余金平 的 自然人 情况 。 第三 份 是 中国 中铁 出具 的 证明 ， 证明 余金平 任职 于 中国 中铁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部 高级 经理 职务 。 审判长 ， 本 案 全部 证据 出示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有 异议 吗 ？ 辩护人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异议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有 没有 证据 向 法庭 提供 ？ 辩护人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是否 申请 调取 新 的 证据 ， 重新 鉴定 或者 勘验 ？ 辩护人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不 需要 。
二 、 法庭 辩论 环节
法官 ： 法庭 调查 结束 ， 下面 进行 法庭 辩论 ， 由 公诉人 发表 公诉 意见 。
检察官 ： 审判长 、 人民 陪审员 ，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第 189 条 、 第 198 条 和 第 209 条 的 规定 ， 我们 受 北京市 门头沟区 人民 检察院 的 指派 ， 代表 本 院 以 国家 公诉人 的 身份 出席 法庭 ， 支持 公诉 ， 并 依法 对 刑事 诉讼 实行 法律 监督 。 现 对 本案 证据 和 案件 情况 发表 如下 意见 ， 请 法庭 注意 ：
一 、 本案 犯罪 事实 清楚 ， 证据 确实 充分 。 在 法庭 调查 中 ， 公诉人 当庭 出示 了 书证 、 证人 证言 、 鉴定 意见 、 勘验 笔录 、 视听 资料 、 其他 证据 等 材料 。 被告人 余金平 当庭 对 其 交通 肇事 的 犯罪 事实 供认不讳 ， 经过 当庭 举证 、 质证 ， 本案 证据 来源 合法 、 内容 客观 真实 ， 已 形成 完整 证据 链条 ， 足以 证明 被告人 余金平 2019年 6月 5日 酒 后 驾车 肇事 致 一 人 死亡 后 逃逸 的 犯罪 事实 。
二 、 被告人 余金平 违反 交通 运输 管理 法规 ， 因而 发生 重大 交通 事故 致 人 死亡 ， 交通 肇事 后 逃逸 ， 其 行为 触犯 了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法 第 133 条 之 规定 ， 构成 交通 肇事 罪 。 鉴于 被告人 余金平 犯罪 以后 自动 投案 ， 如实 供 述 自己 的 罪行 ，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法 第 67 条 第 1 款 的 规定 ， 可以 从轻 或者 减轻 处罚 。 且 其 具有 积极 赔偿 ， 取得 被害人 近 亲属 谅解 、 自愿 认罪 认罚 的 量刑 情节 。 故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法 第 133 条 、 第 67 条 第 1 款 、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第 15 条 的 规定 ， 建议 对 其 判处 有期 徒刑 三 年 ， 缓刑 四 年 。
三 、 对于 被告人 余金平 ， 公诉人 希望 你 深刻 反省 自己 的 行为 ， 认识 到 自己 犯罪 行为 的 危害 。 你 本 有 一 份 前景 光明 的 工作 ， 是 个 前途 无量 的 青年人 ， 你 本 知 法纪 、 明 道理 ， 深知 酒 后 驾车 的 危险性 ， 但 却 在 一 次 饭局 酒 后 出于 侥幸 心理 驾车 回家 ， 不慎 肇事 导致 被害人 死亡 ， 并 在 肇事 后 逃逸 。 你 的 一 个 侥幸 心理 、 一 次 错误 的 行为 ， 不仅 让 年 仅 32 岁 的 被害人 失去 了 年轻 而 宝贵 的 生命 ， 给 他 的 家人 造成 了 难以 抚平 的 伤痕 ， 也 导致 你 自己 受到 刑事 追究 ， 给 你 自己 的 事业 坦途 画 上 了 终止符 ， 给 你 自己 的 家庭 带来 了 沉重 负担 。 公诉人 希望 你 从 此 事 中 吸取 教训 ， 今后 做 个 遵纪守法 的 好 公民 。
综上所述 ， 起诉书 认定 本案 被告人 余金平 的 犯罪 事实 清楚 ， 证据 确实 充分 ， 依法 应当 认定 被告人 有罪 ， 并 建议 对 其 判处 有期 徒刑 三 年 、 缓刑 四 年 。 审判长 ， 公诉 意见 发表 完毕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自行 辩护 。
被告人 ： 内心 确实 感觉 很 自责 ， 也 很 愧疚 ， 尤其 是 做 一 个 党员 ， 特别 感谢 受害者 家属 的 谅解 ， 也 感谢 公诉人 对 我 做 的 一 个 公正 的 调查 。 今后 ， 我 一定 认真 改造 自己 ， 做 遵纪守法 的 公民 。
辩护人 ： 审判长 、 人民 陪审员 ， 北京市 时代 九和 律师 事务所 依法 接受 本案 被告人 余金平 签署 的 委托 ， 并 征 得 余金平 本人 的 同意 ， 指派 赵崇民 和 褚晓伟 律师 担任 余金平 的 辩护人 。 接受 委托 和 指派 以后 ， 我们 多 次 会见 了 余金平 ， 仔细 听取 其 对 案件 事实 的 陈述 ， 参与 了 与 被害人 家属 关于 赔偿 的 商谈 ， 促使 余金平 与 被害人 家属 达成 了 和解 协议 。 在 余金平 支付 160万 元 赔偿 金 后 ， 获得 了 被害人 亲属 的 谅解 。 在 案件 移送 审查 起诉 之后 ， 仔细 查阅 了 卷宗 材料 ， 为 余金平 申请 了 取保 候审 ， 并 于 2019 年 7月 23 日 获得 了 公诉 机关 的 批准 。 今天 参加 了 庭审 ， 对 本案 的 事实 有 了 比较 清楚 的 了解 。 下面 根据 事实 和 法律 规定 ， 发表 辩护 意见 如下 ：
第一 点 ， 对 公诉 机关 指控 被告人 余金平 交通 肇事 的 犯罪 事实 和 证据 没有 异议 。 对 公诉 机关 指控 被告人 余金平 的 行为 构成 交通 肇事 罪 没有 异议 。
第二 点 意见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有 下列 情节 ， 依法 应 予 从轻 处罚 。 第一 个 情节 是 自首 情节 ， 被告人 余金平 于 2019年 6月 6日 5时 到 公安 机关 自动 投案 ， 并 如实 供述 了 自己 的 罪行 。 根据 刑法 第67 条 的 规定 ， 余金平 的 行为 应当 认定 为 自首 ， 对 余金平 应当 从轻 或者 减轻 处罚 。 关于 自首 这 一 块 ， 公诉 机关 在 起诉书 和 公诉 意见 当中 ， 也 认定 余金平 具有 自首 的 情节 。 因此 ， 对 余金平 具有 自首 的 情节 ， 应当 予以 认定 ， 可以 从轻 或者 减轻 处罚 。 第二 个 情节 是 积极 赔偿 ， 取得 被害人 近 亲属 的 谅解 。 2019年 6月 17日 ， 经 辩护人 公告 ， 余金平 与 被害人 母亲 李某 达成 了 和解 协议书 。 协议书 的 主要 内容 为 余金平 赔偿 被害人 亲属 各 项 经济 损失 和 精神 损害 抚慰 金 共计 160万 元 ， 被害人 亲属 对 余金平 表示 谅解 。 达成 和解 协议书 的 当天 ， 余金平 亲属 向 被害人 亲属 支付 了 160万 元 赔偿 金 。 被害人 母亲 李 某 出具 了 谅解 书 ， 公诉 机关 对 余金平 积极 赔偿 并 获得 被害人 亲属 谅解 的 情节 ， 在 起诉书 和 公诉 意见 中 也 进行 了 确认 ， 对 此 依法 应当 予以 认定 。 由此 对 余金平 依法 应当 予以 从轻 处罚 。 第三 个 情节 是 自愿 认罪 认罚 。 余金平 平时 表现 一贯 良好 ， 没有 前科 。 本案 属于 过失 犯罪 ， 案发 以后 余金平 投案 自首 ， 积极 赔偿 被害人 亲属 ， 当庭 自愿 认罪 认罚 。 在 审查 起诉 阶段 ， 在 辩护人 在场 的 情况 下 ， 余金平 也 表示 认罪 认罚 。 对于 余金平 认罪 认罚 应当 予以 从轻 处罚 。
第三 点 意见 是 量刑 建议 。 辩护人 同意 公诉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 ， 也 就 是 对 于 金平 判处 有期 徒刑 三 年 ， 缓刑 四 年 。 以上 辩护 意见 发表 完毕 。
法官 ： 另 一 位 辩护人 有 补充 的 吗 ？
辩护人 ： 没有 。
法官 ： 公诉人 还 有 补充 意见 吗 ？
检察官 ： 没有 。
法官 ： 被告人 还 有 补充 的 辩护 意见 吗 ？ 辩护人 还 有 补充 的 吗 ？
被告人 和 辩护人 ： 没有 。
三 、 被告人 最后 陈述
法官 ： 法庭 辩论 结束 ， 被告人 做 最后 陈述 。 有 什么 想 向 法庭 说 的 ？
被告人 ： 我 心里 特别 感谢 受害者 家属 的 谅解 。 但是 从 这个 角度 来说 ， 主要 还是 说 缺乏 对 法律 的 敬畏 ， 从 根本 上 就 缺乏 勇于 担当 的 行为 。 因为 毕竟 作为 一 个 干部 ， 确实 我 也 很 努力 的 工作 ， 但是 确实 就 是 因为 侥幸 心理 ， 所以 逃逸 现场 。 我 接受 法律 的 制裁 。
法官 ： 结束 庭审 ， 择日 宣判 。 把 被告人 带出 法庭 ， 现在 休庭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