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 经纬 4月 14日 电 据 证监会 北京 监管局 网站 14日 消息 ， 北京 证监局 对 联想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采取 责令 改正 行政 监管 措施 的 决定 。
全 文 如下 ：
联想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：
根据 中国 证监会 《 关于 开展 2021年 公司 债券 发行人 现场 检查 工作 的 通知 》 ( 债券部 函 〔 2021 〕 269 号 ) 及 监管 工作 安排 ， 我 局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至 9月 18 日 对 你 公司 进行 了 现场 检查 ， 发现 你 公司 存在 以下 问题 。
1 . 定期 报告 披露 不 及时 。 公司 2020年 年度 报告 在 香港 联交所 披露 时间 早于 境内 交易所 公司 债券 年度 报告 发布 时间 。
2 . 临时 报告 披露 不 及时 。 公司 拟 收购 卢森堡 国际 银行 股权 事项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披露 时间 晚于 香港 联交所 披露 时间 。
3 . 个别 子公司 股权 质押 未 在 相关 募集 说明书 及 定期 报告 中 披露 。
4 . 公司 经营性 与 非 经营性 往来 界定 不 够 清晰 ， 非 经营性 往来 占款 或 资金 拆借 披露 不 准确 。
同时 ， 我 局 在 日常 监管 中 发现 ， 2022年 3月 31日 ， 你 公司 在 香港 联交所 发布 《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 止 年度 全 年 业绩 公布 》 公告 ， 但是 该 信息 未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同步 披露 。
上述 行为 违反 了 《 公司 债券 发行 与 交易 管理 办法 》 ( 2021 年 ) 第 四 条 、 《 公司 债券 发行 与 交易 管理 办法 》 ( 2015 年 ) 第 四 条 、 《 公司 信用 类 债券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》 第 十五 条 及 《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 公司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则 第 38 号 - - 公司 债券 年度 报告 的 内容 与 格式 》 第 八 条 的 规定 。 现 决定 对 你 公司 采取 责令 改正 的 行政 监管 措施 。
你 公司 应 在 收到 本 决定 书 之 日 起 ， 立即 开展 全面 整改 ， 严格 落实 《 公司 债券 发行 与 交易 管理 办法 》 《 公司 信用 类 债券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》 的 相关 规定 ， 及时 、 公平 地 履行 披露 义务 ， 提高 信息 披露 质量 ， 保证 信息 披露 的 信息 必须 真实 、 准确 、 完整 ， 并 于 收到 本 决定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提交 书面 整改 报告 。
如果 对 本 监督 管理 措施 不 服 ， 可以 在 收到 本 决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提出 行政 复议 申请 ， 也 可以 在 收到 本 决定 书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向 有 管辖 权 的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。 复议 与 诉讼 期间 ， 上述 监督 管理 措施 不 停止 执行 。 ( 中新 经纬 APP 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