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. 二手 车 销售 是否 有 新 的 税收 优惠 政策 ？
答 ： 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关于 二手 车 经销 有关 增值税 政策 的 公告 》 （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公告 2020年 第17 号 ） 规定 ： “ 自 2020年 5月 1日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， 从事 二手 车 经销 的 纳税人 销售 其 收购 的 二手 车 ， 由 原 按照 简易 办法 依 3% 征收率 减 按 2% 征收 增值税 ， 改 为 减 按 0.5% 征收 增值税 。
本 公告 所 称 二手 车 ， 是 指 从 办理 完 注册 登记 手续 至 达到 国家 强制 报废 标准 之前 进行 交易 并 转移 所有权 的 车辆 ， 具体 范围 按照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出台 的 二手 车 流通 管理 办法 执行 。 ”
所属 层级 ： 地方 热点 问答
2 . 物流 企业 租用 仓库 是否 有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优惠 政策 ？
答 ： 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关于 继续 实施 物流 企业 大宗 商品 仓储 设施 用地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优惠 政策 的 公告 》 （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公告 2020年 第16 号 ） 规定 ： “ 一 、 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 至 2022年 12月 31日 止 ， 对 物流 企业 自 有 ( 包括 自用 和 出租 ) 或 承租 的 大宗 商品 仓储 设施 用地 ， 减 按 所属 土地 等级 适用 税额 标准 的 50% 计 征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。 ”
所属 层级 ： 地方 热点 问答
3 . 研发 机构 采购 国产 设备 办理 了 增值税 退税 ， 后来 设备 改作 他 用 要 怎么 处理 ？
答 ： 《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发布 < 研发 机构 采购 国产 设备 增值税 退税 管理 办法 > 已 办理 增值税 退税 的 国产 设备 ， 自 增值税 发票 开具 之 日 起 3 年 内 ， 设备 所有权 转移 或 移 作 他 用 的 ， 研发 机构 须 按照 下列 计算 公式 ， 向 主管 税务 机关 补缴 已 退 税款 。 的 公告 》 (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2020 年 第 6 号 ) 文件 规定 ： “ 第 十七 条
应 补 缴 税款 = 增值税 发票 上 注明 的 税额 × ( 设备 折 余 价值 ÷ 设备 原值 )
设备 折余 价值 = 增值税 发票 上 注明 的 金额 - 累计 已 提 折旧
累计 已 提 折旧 按照 企业 所得税 法 的 有关 规定 计算 。 ”
所属 层级 ： 地方 热点 问答
4 . 受 疫情 影响 的 餐厅 在 房产税 、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方面 有 优惠 政策 吗 ？
答 ： 《 浙江省 财政厅 国家 税务 总局 浙江省 税务局 关于 落实 应对 疫情 影响 房产税 、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减免 政策 的 通知 》 (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2018年 第58 号 ) 规定 ： “ （ 一 ） 对 住宿 餐饮 、 文体 娱乐 、 交通 运输 、 旅游 四 大 行业 企业 和 符合 条件 的 小微 企业 的 自用 房产 、 土地 免征 3 个 月 房产税 、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。
文体 娱乐业 指 文化 、 体育 、 娱乐业 ， 旅游业 指 旅行社 及 相关 服务 、 游览 景区 管理 两 类 ， 具体 判断 标准 按照 现行 《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》 执行 。
小微 企业 是 指 从事 国家 非 限制 和 禁止 行业 ， 且 同时 符合 2019 年度 应 纳税 所得额 不 超过 300万 元 ， 从业 人数 不 超过 300 人 、 资产 总额 不 超过 5000万 元 三 个 条件 的 企业 。
……
五 、 政策 执行 期限
上述 优惠 政策 执行 期限 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。 ”
所属 层级 ： 地方 热点 问答
5 . 年 收入 超过 12万 ， 补税 金额 100多 元 ， 需要 办理 2019 年度 个人 所得税 综合 所得 年度 汇算 清缴 吗 ？
答 ： 不 需要 。
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关于 个人 所得税 综合 所得 汇 算 清 缴 涉及 有关 政策 问题 的 公告 》 （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公告 2019年 第94 号 ） 规定 ： “ 一 、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20年 12月 31日 居民 个人 取得 的 综合 所得 ， 年度 综合 所得 收入 不 超过 12万 元 且 需要 汇 算 清 缴 补税 的 ， 或者 年度 汇 算 清 缴 补税 金额 不 超过 400 元 的 ， 居民 个人 可 免于 办理 个人 所得税 综合 所得 汇 算 清 缴 。 居民 个人 取得 综合 所得 时 存在 扣缴 义务人 未 依法 预 扣 预缴 税款 的 情形 除外 。
......
四 、 本 公告 第一 条 适用 于 2019 年度 和 2020 年度 的 综合 所得 年度 汇算 清缴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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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. 取得 了 ETC 充值 发票 后 ， 在 实际 发生 通行 费用 时 还 能 索要 发票 吗 ？
答 ： 不 可以 。
根据 《 交通 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家 档案局 关于 收费 公路 通行费 电子 票据 开具 汇总 等 有关 事项 的 公告 》 （ 交通 运输部 公告 公告 2020 年 第 24 号 ） 规定 ， ETC 预付费 客户 可以 自行 选择 在 充值 后 索取 不 征税 发票 或 待 实际 发生 通行 交易 后 索取 通行费 电子 票据 。 客户 在 充值 后 索取 不 征税 发票 的 ， 在 通行费 电子 票据 服务 平台 （ 以下 简称 服务 平台 ） 取得 由 ETC 客户 服务 机构 全额 开具 的 不 征税 发票 ； 实际 发生 通行 交易 后 ， ETC 客户 服务 机构 和 收费 公路 经营 管理者 均 不 再 向 其 开具 通行费 电子 票据 。
客户 在 充值 后 未 索取 不 征税 发票 ， 在 实际 发生 通行 交易 后 索取 电子 票据 的 ， 通过 经营性 公路 的 部分 ， 在 服务 平台 取得 由 经营 管理者 开具 的 征税 发票 ； 通过 政府 还贷 公路 的 部分 ， 在 服务 平台 取得 由 经营 管理者 开具 的 通行 费 财政 电子 票据 （ 通行 费 财政 电子 票据 先行 选择 部分 地区 进行 试点 ， 试点 期间 ， 非 试点 地区 暂时 开具 不 征税 发票 ； 试点 完成 后 ， 在 全国 范围 内 全面 实行 通行 费 财政 电子 票据 ）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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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. 企业 原先 使用 的 是 通用 机 打 发票 ， 现在 可以 申请 电子版 的 通用 机 打 发票 吗 ？
答 ： 《 国家 税务 总局 浙江省 税务局 关于 全面 推广 使用 电子 普通 发票 的 公告 》 （ 国家 税务 总局 浙江省 税务局 公告 2020 年 第 1 号 ） 规定 ： “ 三 、 已 核定 通用 机 打 发票 票 种 的 纳税人 ， 税务 机关 将 为 其 增加 通用 电子 发票 票 种 ， 纳税人 可 通过 浙江省 电子 税务局 开具 通用 电子 发票 。 使用 冠名 发票 、 医疗 服务 发票 、 出租车 发票 、 邮政 发票 等 其他 种类 发票 的 纳税人 需 向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请 办理 特殊 种类 电子 发票 票 种 核定 。 ”
所属 层级 ： 地方 热点 问答
8 . 受 疫情 影响 企业 无法 及时 收齐 资料 申报 出口 退税 ， 要 怎么办 呢 ？
答 ： 《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支持 新型 冠状 病毒 感染 的 肺炎 疫情 防控 有关 税收 征收 管理 事项 的 公告 》 (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2020 年 第 4 号 ) 规定 ： “ 七 、 因 疫情 影响 ， 纳税人 未 能 在 规定 期限 内 申请 开具 相关 证明 或者 申报 出口 退 ( 免 ) 税 的 ， 待 收 齐 退 ( 免 ) 税 凭证 及 相关 电子 信息 后 ， 即 可 向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请 开具 相关 证明 ， 或者 申报 办理 退 ( 免 ) 税 。
因 疫情 影响 ， 纳税人 无法 在 规定 期限 内 收汇 或 办理 不 能 收汇 手续 的 ， 待 收汇 或 办理 不 能 收汇 手续 后 ， 即 可 向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办理 退 ( 免 ) 税 。
八 、 疫情 防控 结束 后 ， 纳税人 应 按照 现行 规定 ， 向 主管 税务 机关 补报 出口 退 ( 免 ) 税 应 报送 的 纸质 申报表 、 表单 及 相关 资料 。 税务 机关 对 补报 的 各 项 资料 进行 复核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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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. 收到 的 增值税 电子 普通 发票 上 没有 发票 专用 章 ， 可以 正常 使用 吗 ？
答 ： 可以 。
《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增值税 发票 综合 服务 平台 等 事项 的 公告 》 (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2020 年 第 1 号 ) 规定 ： “ 二 、 纳税人 通过 增值税 电子 发票 公共 服务 平台 开具 的 增值税 电子 普通 发票 ( 票 样 见 附件 ) ， 属于 税务 机关 监制 的 发票 ， 采用 电子 签名 代替 发票 专用 章 ， 其 法律 效力 、 基本 用途 、 基本 使用 规定 等 与 增值税 普通 发票 相同 。
增值税 电子 普通 发票 版式 文件 格式 为 OFD 格式 。 单位 和 个人 可以 登录 全国 增值税 发票 查验 平台 ( https : / /inv-veri.chinatax.gov.cn ) 下载 增值税 电子 发票 版式 文件 阅读 器 查阅 增值税 电子 普通 发票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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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. 办理 2019 年度 个税 汇算 清缴 需要 提交 什么 资料 ？
答 ： 《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办理 2019 年度 个人 所得税 综合 所得 汇算 清缴 事项 的 公告 》 (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2019年 第44 号 ) 规定 ： “ 八 、 申报 信息 及 资料 留存
纳税人 办理 年度 汇算 时 ， 除 向 税务 机关 报送 年度 汇 算 申报表 外 ， 如 需 修改 本人 相关 基础 信息 ， 新 增 享受 扣除 或者 税收 优惠 的 ， 还 应 按 规定 一并 填报 相关 信息 。 填报 的 信息 ， 纳税人 需 仔细 核对 ， 确保 真实 、 准确 、 完整 。
纳税人 以及 代办 年度 汇算 的 扣缴 义务人 ， 需 将 年度 汇算 申报表 以及 与 纳税人 综合 所得 收入 、 扣除 、 已 缴 税额 或 税收 优惠 等 相关 资料 ， 自 年度 汇算 期 结束 之 日 起 留存 5 年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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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企业 适用 增值税 小 规模 减按 1% 的 疫情 优惠 政策 ， 申报 时 销售额 怎么 确认 ？
答 ： 《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支持 个体 工商户 复工 复业 等 税收 征收 管理 事项 的 公告 》 税务 总局 关于 支持 个体 工商户 复工 复业 增值税 政策 的 公告 》 ( 2020 年 第13 号 ， 以下 简称 “ 13 号 公告 ” ) 有关 规定 ， 减 按 1% 征收率 征收 增值税 的 ， 按 下列 公式 计算 销售额 ： (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2020 年 第 5 号 ) 规定 ： “ 二 、 增值税 小 规模 纳税人 按照 《 财政部
销售额 = 含 税 销售额 / ( 1 + 1 % ) 。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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