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s>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</s>
<s>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的通知</s>
<s>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</s>
<s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，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：</s>
<s>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已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印发你们，请按照执行。</s>
<s>发展改革委</s>
<s>2018年6月6日</s>
<s>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</s>
<s>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，制定本规定。</s>
<s>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，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：</s>
<s>（一）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；</s>
<s>（二）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，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；</s>
<s>（三）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；</s>
<s>（四）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（供）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；</s>
<s>（五）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</s>
<s>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。</s>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