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 月 14日 ， 《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法院 相互 认可 和 协助 破产 程序 的 会谈 纪要 》 （ 以下 简称 《 会谈 纪要 》 ） 正式 签署 ， 这 是 首次 就 跨境 破产 协助 出台 专门性 文件 ， 充分 借鉴 跨境 破产 协助 的 先进 理念 ， 创建 了 两 地 司法 协助 新 模式 。
《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基本法 》 第九十五 条 规定 ， 香港 特区 可 与 全国 其他 地区 的 司法 机关 通过 协商 依法 进行 司法 方面 的 联系 和 相互 提供 协助 。 两 地 已 据此 签署 八 项 民商事 司法 协助 安排 ， 此 次 建立 两 地 破产 协助 机制 ， 是 对 中国 特色 民商事 司法 协助 体系 的 进一步 完善 ， 是 对 “ 一 国 两 制 ” 方针 和 香港 基本法 的 贯彻 落实 。
近年 来 ， 特别是 在 粤 港 澳 大湾区 和 深圳 先行 示范区 建设 中 ， 两 地 互 涉 投资 不断 增多 、 经济 融合度 日益 提高 ， 企业 在 两 地 均 有 资产 和 负债 的 情况 越来越 多 。 由于 破产 制度 存在 较 大 差异 、 破产 程序 效力 范围 无法 直接 及 于 对方 ， 两 地 在 应对 互 涉 企业 破产 中 面临 较 大 困难 和 挑战 。 通过 司法 合作 共同 应对 跨境 破产 中 的 债权 债务 问题 ， 加快 出 清 “ 僵尸 企业 ” 和 拯救 困境 企业 ， 有利于 畅通 货物 、 人员 、 资本 等 市场 资源 的 流动 ， 稳定 市场 交易 预期 ， 提振 跨境 投资者 信心 ， 促进 两 地 经贸 合作 ， 服务 国家 高 质量 发展 。
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 深入 发展 ， 跨境 破产 协助 日益 成为 国际 、 区 际 司法 合作 中 的 重要 内容 。 建立 健全 与 国际 社会 接轨 的 跨境 破产 协助 机制 ， 有利于 发挥 司法 职能 作用 ， 服务 新 发展 格局 。 在 “ 一 国 ” 之内 先行 探索 跨境 破产 协助 规则 ， 有助于 全面 建立 跨境 破产 协助 机制 ， 有助于 进一步 推进 国家 涉外 法治 建设 。
相信 此 次 《 会谈 纪要 》 的 签署 和 两 地 破产 协助 机制 的 建立 ， 必 将 为 打造 法治化 营商 环境 、 推动 粤 港 澳 大 湾区 建设 和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建设 、 推进 高 水平 开放 提供 更 有力 的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； 必 将 有利于 香港 更 好 地 融入 国家 发展 大局 ， 促进 两 地 经济 社会 繁荣 发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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