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《 中医药 传承 与 创新 “ 百千万 ” 人才 工程 （ 岐黄 工程 ） —— 国家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支持 计划 》 的 通知 国中 医药人 教发 〔 2018 〕 12 号
各 省 、 自治区 、 直辖市 卫生 计生委 、 中医药 管理局 ，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卫生 计生委 , 中国 中医 科学院 ， 北京 中医药 大学 ：
为 加强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队伍 建设 ， 根据 《 中医药 传承 与 创新 “ 百千万 ” 人才 工程 ( 岐黄 工程 ) 实施 方案 》 ( 国 中医药 人 教发 〔 2017 〕 9 号 ) 要求 ， 我 局 决定 组织 实施 国家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支持 计划 ， 并 制定 了 《 中医药 传承 与 创新 “ 百千万 ” 人才 工程 ( 岐黄 工程 ) — — 国家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支持 计划 》 ， 现 予以 印发 。
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
2018年 6月 4日
中医药 传承 与 创新 “ 百千万 ” 人才 工程 （ 岐黄 工程 ） — — 国家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支持 计划
第一 章 总 则
第一 条 为 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和 党 的 十九 大 精神 , 加快 实施 人才 强国 战略 ， 推进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队伍 建设 ， 根据 《 中医药 传承 与 创新 “ 百千万 ” 人才 工程 ( 岐黄 工程 ) 实施 方案 》 ( 国中 医药人 教发 〔 2017 〕 9 号 ) 部署 要求 ，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决定 组织 实施 国家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支持 计划 。
第二 条 通过 实施 国家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支持 计划 ( 以下 简称 “ 本 计划 ” ) ， 探索 建立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选拔 、 培养 和 使用 制度 。
本 计划 支持 的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， 包括 “ 岐黄 学者 ” 和 “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” ， 其中 “ 岐 黄 学者 ” 分 临床 型 和 科研 型 。
第 三 条 实施 本 计划 旨在 贯彻 落实 党 和 国家 对 高 层次 人才 的 相关 政策 ， 创造 有利于 领军 人才 成长 和 发展 环境 ， 充分 发挥 领军 人才 的 引领 带动 作用 ， 推动 中医药 事业 传承 发展 。
第四 条 实施 本 计划 遵循 以下 原则 ：
( 一 ) 坚持 遵循 规律 。 遵循 中医药 发展 规律 及 中医药 人才 成长 规律 ， 坚持 在 传承 中 创新 、 在 创新 中 发展 ， 坚持 中医药 原创 思维 并 利用 现代 科学 技术 方法 推进 中医药 传承 发展 。
( 二 ) 坚持 需求 导向 。 围绕 中医药 事业 和 健康 服务业 发展 需求 ， 将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培养 与 中医药 重点 发展 需求 紧密 结合 ， 引导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在 推进 中医药 发展 中 锻炼 成长 ， 在 成长 中 为 中医药 事业 发展 发挥 重要 作用 。
( 三 ) 坚持 机制 创新 。 通过 本 计划 的 实施 ， 进一步 创新 和 完善 高 层次 中医药 人才 发现 、 培养 、 使用 、 评价 和 激励 等 机制 ， 推动 中医药 人才 工作 体制 机制 创新 ， 营造 有利于 人才 发展 的 良好 环境 。
( 四 ) 坚持 统筹 协调 。 树立 全局 意识 ， 统筹兼顾 ， 支持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的 研究 方向 兼顾 中医药 各 个 领域 的 发展 需求 和 重点 问题 ， 推进 中医药 事业 全面 、 协调 、 持续 发展 。
第五 条 围绕 中医药 振兴 发展 的 国家 战略 部署 实施 本 计划 ， 遴选 100 名 岐黄 学者 和 10 名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， 逐步 形成 和 不断 壮大 支撑 中医药 事业 传承 发展 的 高 层次 人才 团队 ， 为 健康 中国 建设 作 出 更 大 贡献 。
第 六 条 遴选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分 阶段 进行 ， 首先 遴选 100 名 岐黄 学者 ， 再 择优 遴选 10 名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。
第二 章 遴选 条件
第 七 条 本 计划 遴选 的 岐 黄 学者 应当 在 中医药 临床 实践 或 中医药 基础 理论 研究 、 应用 研究 中 取得 重大 成果 ， 所 从事 的 工作 取得 突出 成绩 ， 在 国内外 具有 较 高 学术 影响力 的 专业 技术 人员 。
第八 条 岐黄 学者 ( 临床 型 ) 应当 同时 具备 以下 遴选 条件 ：
( 一 ) 品德 高尚 ， 热爱 中医药 事业 ， 坚持 学术 传承 与 创新 ， 严守 学术 道德 规范 ， 坚持 求真务实 和 勇于 创新 的 科学 精神 ;
( 二 ) 2018年 12月 31日 未 满 65 周岁 ;
( 三 ) 具有 正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;
( 四 ) 长期 坚持 中医 临床 或 与 中医 临床 相关 的 中药 实践 工作 ， 有 丰富 独到 的 学术 经验 和 技术 专长 ， 临床 诊疗 或 实践 能力 突出 ;
( 五 ) 中医药 理论 扎实 ， 学术 成果 丰硕 ， 在 全国 有 重要 学术 影响力 ， 具有 引领 本 学科 ( 专科 ) 发展 的 能力 。 主持 并 完成 省部级 及 以上 中医药 临床 研究 项目 或 课题 。 撰写 并 出版 与 本人 研究 领域 相关 、 体现 本人 学术 思想 或 研究 成果 的 专著 ， 或 在 国内外 期刊 发表 与 本人 临床 研究 或 实践 领域 相关 、 体现 本人 学术 思想 或 研究 成果 的 高 水平 学术 论文 ;
( 六 ) 依托 单位 提供 不 低于 中央 财政 专项 资金 2 倍 的 经费 支持 ， 并 配备 人员 稳定 、 结构 合理 、 具有 较 强 传承 创新 能力 的 人才 团队 。
第九 条 岐黄 学者 ( 科研型 ) 应当 同时 具备 以下 遴选 条件 ：
( 一 ) 品德 高尚 ， 热爱 中医药 事业 ， 坚持 学术 传承 与 创新 ， 严守 学术 道德 规范 ， 坚持 求真务实 和 勇于 创新 的 科学 精神 ;
( 二 ) 2018年 12月 31日 未 满 65 周岁 ;
( 三 ) 具有 正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;
( 四 ) 长期 从事 中医药 基础 研究 、 应用 研究 工作 ， 坚持 中医药 原创 思维 ， 运用 现代 科技 手段 开展 相关 研究 ， 具有 引领 本 学科 创新 发展 方向 的 能力 ;
( 五 ) 主持 并 完成 国家级 科技 计划 项目 或 课题 。 作为 第一 完成人 获得 省部级 自然 科学 奖 、 或 科技 进步 奖 、 或 技术 发明 奖 一等奖 及 以上 奖励 。 撰写 并 出版 与 本人 研究 领域 相关 、 体现 本人 学术 思想 和 研究 能力 或 成果 的 专著 ， 或 在 国内外 期刊 发表 与 本人 研究 领域 相关 、 体现 本人 学术 思想 和 研究 能力 或 成果 的 高 水平 学术 论文 ;
( 六 ) 依托 单位 提供 不 低于 中央 财政 专项 资金 2 倍 的 经费 支持 ， 并 配备 人员 稳定 、 结构 合理 、 具有 较 强 传承 创新 能力 的 人才 团队 。
第十 条 申报 岐黄 学者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， 在 同等 条件 下 优先 入选 ：
( 一 ) 国医 大师 、 全国 名 中医 、 全国 老 中医药 专家 学术 经验 继承 工作 指导 老师 、 全国 优秀 中医 临床 人才 ;
( 二 ) 国家 重大 科研 计划 项目 ( 课题 ) 负责人 或 入选 国家级 人才 项目 的 人员 ;
( 三 ) 国家级 及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重点 学科 学科 带头人 或 重点 专科 学术 带头人 、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重点 研究室 负责人 、 国家 中医 临床 研究 基地 重点 病种 负责人 。
第十一 条 遴选 重点 考虑 以下 几 个 方面 ：
( 一 ) 前期 工作 基础 、 领衔 团队 建设 、 发展 能力 、 人才 培养 规划 等 ;
( 二 ) 研究 内容 或 方向 的 创新 性 和 科学 价值 ， 是否 符合 中医药 发展 急 需 解决 的 重大 问题 、 重点 方向 或 重点 领域 ;
( 三 ) 对 本 学科 领域 或者 相关 学科 领域 发展 的 推动 作用 ;
( 四 ) 预期 研究 成果 对 中医药 事业 发展 的 影响 。
第十二 条 本 计划 的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的 遴选 条件 ， 将 另行 制定 。
第三 章 遴选 程序
第十三 条 遴选 本 计划 的 岐 黄 学者 ， 需 经 个人 申请 、 依托 单位 审核 、 2 位 本 专业 领域 全国 知名 专家 ( 院士 、 国医 大师 、 全国 名 中医 ) 推荐 后 ， 由 所在 省级 中医药 主管 部门 经 公示 无 异议 后 ， 向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推荐 。
第十四 条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负责 本 计划 的 遴选 工作 ， 包括 遴选 工作 专家 库 的 组建 和 遴选 事务性 工作 。
第十五 条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组建 遴选 工作 专家 库 ， 专家 条件 和 要求 另行 制定 。
第十六 条 岐 黄 学者 遴选 分为 初选 和 会议 遴选 。
( 一 ) 初选 ： 按照 同 学科 领域 或 专业 评选 原则 ， 从 遴选 工作 专家 库 中 随机 抽取 专家 ， 采用 通讯 或 网上 遴选 的 方式 进行 初选 。
( 二 ) 会议 遴选 ： 按 学科 领域 或 专业 组建 专家组 ， 对 通过 初选 确定 进入 会议 遴选 的 人选 ， 采取 审阅 材料 、 现场 答辩 、 无记名 投票 等 程序 ， 产生 入选 建议 名单 。
第十七 条 入选 建议 名单 由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局长会 审定 并 在 全国 范围 内 进行 公示 后 ， 予以 公布 。
第十八 条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的 遴选 方法 将 根据 本 计划 的 实施 情况 ， 结合 实际 参照 执行 。
第四 章 任务 保障
第十九 条 岐 黄 学者 ， 应 结合 所 从事 研究 领域 ， 围绕 中医药 发展 需求 和 重点 问题 ， 开展 创新 性 、 探索性 和 应用性 研究 ， 加强 团队 建设 ， 积极 推动 解决 中医药 领域 发展 中 面临 的 临床 或 科研 难题 ， 形成 行业 内外 有 较 大 影响力 的 标志性 成果 ， 中医药 研究 和 服务 能力 明显 提升 ， 成为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。
第二十 条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， 应 结合 所 从事 研究 领域 ， 聚焦 中医药 重点 发展 需求 和 重大 科学 问题 ， 开展 原创性 、 探索性 研究 ， 建设 创新 团队 ， 形成 国内外 有 较 大 影响力 的 标志性 成果 ， 在 本 领域 内 产生 较 大 经济 效益 或 社会 效益 ， 成为 中医药 战略 型 领军 人才 。
第二十一 条 中央 财政 为 岐 黄 学者 、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分别 安排 人均 不 高于 60万 元 、 100万 元 的 经费 支持 ， 用于 自主 选题 研究 、 学习 交流 、 人才 培养 和 团队 建设 等 。 经费 使用 管理 按照 《 中医药 传承 与 创新 “ 百千万 ” 人才 工程 ( 岐黄 工程 )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》 ( 国 中医药 规 财发 〔 2017 〕 32 号 ) 执行 。
第二十二 条 充分 发挥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在 重大 项目 攻关 、 学科 建设 和 人才 培养 中 的 作用 。 鼓励 和 支持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承担 国家 中医药 重大 科技 项目 、 重点 建设 专项 、 重点 学科 、 重点 专科 ( 专 病 ) 等 重大 建设 任务 ， 以 项目 实施 提升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传承 与 创新 能力 ， 带动 人才 培养 和 团队 建设 。
第二十三 条 委托 相关 机构 组织 对 岐黄 学者 进行 专题 培训 ， 鼓励 岐黄 学者 参加 高 层次 的 政治 、 经济 、 管理 等 方面 的 理论 知识 培训 ， 拓宽 学术 视野 ， 提高 创新 能力 。 通过 组织 选派 或 自行 联系 方式 ， 选派 岐 黄 学者 到 国内外 知名 大学 、 研究 机构 、 企业 担任 高级 访问 学者 ， 或 到 国家 重点 学科 、 重点 实验室 等 学习 进修 。
第二十四 条 设立 岐黄 学者 工作室 ， 实行 岐黄 学者 负责制 ， 组建 传承 创新 团队 ， 开展 中医药 学术 传承 及 创新 ， 培养 中医药 人才 。 设立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工作室 ， 实行 中医药 首席 科学家 负责制 ， 组建 科技 创新 团队 ， 支持 开展 中医药 重大 科学 问题 研究 。
第二十五 条 各 省级 中医药 主管 部门 应 加强 支持 政策 的 配套 衔接 ， 整合 资源 优势 ， 形成 支持 合力 。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在 申报 重大 研究 计划 、 重大 成果 转化 、 重点 学科 、 重点 专科 建设 等 项目 时 ， 优先 推荐 。 充分 发挥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依托 单位 的 主体 作用 ， 鼓励 支持 他们 参加 国内外 学术 交流 等 活动 ， 并 在 时间 和 经费 上 给予 保证 ， 优先 推荐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申报 享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、 国家 或 省级 有 突出 贡献 专家 。
第二十六 条 围绕 经济 社会 和 中医药 事业 发展 的 需求 ， 组织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到 基层 、 企业 开展 多 种 形式 的 学术 传承 、 科技 咨询 、 技术 服务 和 推广 培训 活动 ， 促进 中医药 学术 经验 和 科技 成果 向 中医药 服务 能力 的 转化 。 鼓励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多 途径 多形式 培养 基层 中医药 人才 ， 支持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每 年度 举办 1-2 项 国家级 中医药 继续 教育 项目 。
第五 章 考核 评价
第二十七 条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为 管理 主体 ， 可以 根据 实际 需求 委托 第三 方 进行 评价 管理 。 省级 中医药 主管 部门 接受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的 委托 承担 日常 管理 。
第二十八 条 本 计划 入选 者 制定 个人 、 团队 、 学术 、 科研 等 方面 的 发展 计划 ， 提出 明确 的 发展 目标 、 年度 目标 和 工作 计划 ， 经 逐级 审核 同意 后 ， 与 依托 单位 、 省级 中医药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签订 任务 书 ， 作为 考核 与 评价 的 主要 依据 。
第二十九 条 本 计划 实施 周期 为期 3 年 ， 为 创造 宽松 的 学术 传承 与 创新 环境 ， 考核 评价 采取 中期 考核 、 终期 评价 的 方式 进行 。 省级 中医药 主管 部门 负责 中期 考核 ， 并 将 考核 结果 报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。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第三 年 组织 终期 评价 。
第三十 条 终期 评价 委托 第三 方 机构 对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开展 的 学习 交流 、 自主 研究 、 团队 建设 、 标志 性 成果 等 进行 评价 ， 重点 评价 其 标志性 成果 的 国内外 同行 评价 情况 及 应用 前景 、 团队 建设 情况 等 。
第三十一 条 对 弄虚作假 获得 入选 资格 ， 或 违反 职业 道德 、 学术 不 端 造成 不良 社会 影响 ， 或 触犯 国家 法律 法规 ， 或 获得 本 计划 支持 后 发现 不 符合 本 计划 要求 的 ，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调查 核实 后 予以 清退 。
第六 章 组织 实施
第三十二 条 本 计划 由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负责 组织 实施 。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建立 相应 的 评审 机制 、 评价 机制 和 监督 机制 ， 负责 本 计划 的 组织 实施 、 过程 管理 和 全程 监督 ， 严肃 查处 本 计划 实施 过程 中 的 违纪 违规 行为 ， 确保 本 计划 公信力 。
第三十三 条 省级 中医药 主管 部门 制定 并 落实 本 省 ( 区 、 市 ) 入选者 的 支持 政策 ， 统筹 协调 相关 支持 工作 。 协助 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 负责 过程 管理 ， 协助 做好 本 计划 的 人员 遴选 、 服务 、 管理 与 评价 等 相关 工作 。
第三十四 条 依托 单位 制定 经费 投入 和 政策 保障 办法 ， 负责 本 计划 入选 者 的 培养 、 使用 、 管理 、 服务 等 具体 工作 ， 为 中医药 领军 人才 成长 和 发挥 作用 提供 必要 工作 条件 和 团队 支持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