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务部 关于 对 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认定 有关 事宜 的 公告商 公告 〔 2019 〕 7 号
各 省 、 自治区 、 直辖市 、 计划 单列 市 及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商务 主管 部门 ， 有关 企业 ：
为 做好 援外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认定 （ 简称 援外 资格 认定 ） 相关 工作 ， 根据 现行 《 对 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认定 办法 （ 试行 ） 》 （ 商务部 令 2015年 第1 号 ， 以下 简称 《 办法 》 ） ， 现 就 有关 事宜 公告 如下 ：
一 、 援外 资格 认定 的 类别 及 认定 方式
商务部 采用 资格 审查 和 资格 招标 两 种 方式 对 援外 项目 实施 企业 进行 资格 认定 ， 具体 如下 ：
（ 一 ） 资格 审查 类 。
商务部 采取 资格 审查 方式 认定 成套 项目 总 承包 和 物资 项目 总 承包 企业 资格 。 中央 企业 直接 向 商务部 提交 申请 ； 地方 企业 向 所在地 省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提交 申请 。
（ 二 ） 资格 招标 类 。
商务部 采取 招标 方式 认定 援外 成套 项目 管理 企业 、 技术 援助 等 项目 实施 企业 以及 咨询 服务 单位 资格 ， 有关 工作 安排 将 于 近期 另行 发布 公告 。
二 、 《 办法 》 有关 条款 的 解释
（ 一 ） 成 套 项目 总 承包 企业 。
1 . 《 办法 》 第六 条 第二 款 第三 项 规定 “ 通过 质量 管理 体系 、 环境 管理 体系 、 职业 健康 安全 管理 体系 认证 且 认证 资格 有效 ” ， 具体 认证 标准 是 指 ：
（ 1 ） 质量 管理 体系 应 符合 《 质量 管理 体系 要求 》 （ GB / T19001 - 2016 ） 和 《 工程 建设 施工 企业 质量 管理 规范 》 （ GB / T50430 - 2017 ） ；
（ 2 ） 环境 管理 体系 应 符合 《 环境 管理 体系 要求 及 使用 指南 》 （ GB/T24001-2016 ） ；
（ 3 ） 职业 健康 安全 管理 体系 应 符合 《 职业 健康 安全 管理 体系 要求 》 （ GB/T28001 - 2011 ） 。
2 . 《 办法 》 第六 条 第二 款 第四 项 规定 “ 具有 良好 的 金融 资信 条件 ” 是 指 ：
（ 1 ）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不 低于 1亿 元 人民币 ；
（ 2 ） 年末 现金 及 现金 等价物 余额 不 低于 3亿 元 人民币 。
3 . 《 办法 》 第六 条 第二 款 第五 项 规定 “ 具有 良好 的 经营 诚信 表现 ” 是 指 ：
（ 1 ） 未 列入 有关 国际 组织 和 国务院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禁止 性 名单 ；
（ 2 ） 未 列入 “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名单 ” 。
4 . 根据 国务院 令 第676 号 ， “ 对 外 承包 工程 经营 资格 ” 已 取消 。 因此 ， 不 再 要求 申请人 具备 《 办法 》 第六 条 第二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“ 具备 对 外 承包 工程 经营 资格 ” 。
（ 二 ） 物资 项目 总 承包 企业 。
1 . 《 办法 》 第八 条 第二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“ 具有 良好 的 金融 资信 条件 ” 是 指 ：
（ 1 ）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不 低于 1亿 元 人民币 ；
（ 2 ） 年末 现金 及 现金 等价物 余额 不 低于 5000万 元 人民币 。
2 . 《 办法 》 第八 条 第二 款 第四 项 规定 的 “ 具有 良好 的 经营 诚信 表现 ” 是 指 ：
（ 1 ） 通过 海关 一般 信用 企业 认定 ；
（ 2 ） 未 列入 有关 国际 组织 和 国务院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禁止 性 名单 。
（ 3 ） 未 列入 “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名单 ” 。
三 、 资格 审查 类 认定 工作 安排
申请 援外 成套 项目 总 承包 企业 和 物资 项目 总 承包 企业 资格 的 ， 以及 原 获得 资格 需要 延续 资格 有效期 的 企业 ， 可 根据 《 办法 》 规定 和 以上 要求 准备 资格 申请 文件 后 ， 随时 向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或 商务部 提交 （ 具体 申请 程序 和 文件 要求 详见 商务部 网上 政务 大厅 行政 许可 事项 栏目 “ 援外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认定 ” ） 。
四 、 过渡 安排
（ 一 ） 资格 审查 类 。
根据 工作 需要 ， 资格 审查 类 援外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自 本 公告 发布 之 日 起 设置 为期 90 天 的 过渡期 。 过渡期 前 或 过渡期 内 资格 许可 届满 的 ， 有关 企业 资格 在 过渡期 内 继续 有效 。 如 需 延续 资格 的 ， 应 在 过渡期 结束 前 至少 60 天 提出 申请 。 资格 许可 将 在 过渡期 后 届满 的 ， 仍 按 现行 规定 办理 资格 延续 事宜 。
（ 二 ） 资格 招标 类 。
根据 工作 需要 ， 在 新 一 批 资格 招标 类 援外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认定 前 ， 现行 资格 招标 类 援外 项目 实施 企业 资格 继续 有效 。 新 一 批 实施 企业 资格 认定 后 ， 原 资格 即 失效 。
具体 事宜 请 与 商务部 联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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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 2月 1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