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 修订 印发 《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实施 方案 》 《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项目 管理 办法 》 的 通知 发改 社会 〔 2019 〕 101 号
各 省 、 自治区 、 直辖市 及 计划 单列 市 、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、 黑龙江省 农垦 总局 发展 改革 委 、 教育厅 （ 教委 、 教育局 ） 、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厅 （ 局 ） 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、 有关 直属 机构 ， 中央 军委 后勤 保障 部 、 训练 管理部 ：
为 深入 贯彻 党 的 十九 大 和 全国 教育 大会 精神 ， 推动 中央 关于 新 时代 教育 改革 发展 的 重大 决策 部署 落实 落地 ，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、 教育部 、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 对 《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实施 方案 》 《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项目 管理 办法 》 （ 分别 简称 《 实施 方案 》 《 管理 办法 》 ） 进行 了 修订 。 现 将 修订 后 的 《 实施 方案 》 《 管理 办法 》 印发 你们 ， 请 认真 遵照 执行 。
请 各地 和 有关 部门 按照 修订 后 的 《 实施 方案 》 《 管理 办法 》 要求 ， 健全 完善 建设 项目 储备库 。 建立 学前 教育 建设 项目 储备 库 ， 按照 切 块 下达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计划 管理 。 对 义务 教育 、 普通 高中 和 中等 职业 教育 等 切 块 下达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计划 项目 ， 请 参照 “ 十三五 ” 既定 建设 任务 控制 资金 额度 或 规划 项目 控制 数量 ， 按照 总量 不 变 、 退 一 进 一 、 动态 平衡 的 原则 调整 更新 。 对 相关 学校 规划期 内 不 具备 实施 条件 的 项目 、 通过 其他 资金 渠道 已 建成 的 项目 、 不 再 符合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管理 要求 的 项目 ， 要 及时 清理 退出 ； 对 拟 调入 增补 的 项目 ， 要 严格 对照 《 实施 方案 》 和 《 管理 办法 》 把关 核实 ， 区分 轻重缓急 和 优先 次序 开展 前期 工作 ， 确保 符合 相关 规定 要求 。 建立 国家 产 教 融合 建设 试点 城市 建设 项目 储备库 ， 按照 切 块 下达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计划 管理 。 各地 高等 职业 学校 、 应用 型 本科 高校 、 中 西部 高校 和 中央 高校 “ 双 一流 ” 建设 项目 ， “ 十三五 ” 期间 原则 上 不 再 变更 项目 学校 范围 ， 对 在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支持 限额 内 确 有 必要 调整 的 项目 ， 可 做 适当 调整 更新 。 各地 和 有关 部门 建设 项目 储备 库 建立 和 调整 情况 ， 要 依法 依 规 按 程序 向 社会 公开 ，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。
各地 和 有关 部门 要 切实 承担 起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的 项目 实施 主体 责任 ， 建立 工作 机制 ， 落实 建设 方案 ， 统筹 资金 渠道 ， 组织 编制 年度 投资 计划 并 及时 分解 转发 落实 ， 有序 推进 工程 实施 ， 确保 工程 建设 质量 和 效益 。
附件 ： 1 ．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实施 方案
2 ． 教育 现代化 推进 工程 中央 预算 内 投资 项目 管理 办法
国家 发展 改革 委
教 育 部
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
2019年 1月 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