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 数据 用益权
申卫星
清华 大学 法学院
中国 社会 科学 2020 ( 11 )

摘要 ： 数据 权属 及其 分配 规则 不 清 , 已 成为 数字 经济 发展 的 最 大 制度 障碍 。 未来 应 根据 数据 要素 市场 对 数据 积极 利用 的 巨大 需求 , 借助 自物权 — 他 物权 和 著作权 — 邻接权 的 权利 分割 思想 , 容纳 作为 现代 新兴 权利 客体 的 数据 。 根据 不同 主体 对 数据 形成 的 贡献 来源 和 程度 的 不同 , 应当 设定 数据 原 发 者 拥有 数据 所有权 与 数据 处理 者 拥有 数据 用益 权 的 二 元 权利 结构 , 以 实现 数据 财产 权益 分配 的 均衡 。 数据 用益 权 既 可以 基于 数据 所有权 人 授权 和 数据 采集 、 加工 等 事实 行为 取得 , 也 可以 通过 共享 、 交易 等 方式 继 受 取得 。 数据 需要 依托 具有 公信力 的 公共 数据 平台 、 数据 中间商 进行 交易 与 共享 。 数据 用益 权 包括 控制 、 开发 、 许可 、 转让 四 项 积极 权能 和 相应 的 消极 防御 权能 , 在 公平 、 合理 、 非 歧视 原则 下 行使 各 项 权能 可以 平衡 数据 财产权 保护 与 数据 充分 利用 两 种 价值 , 推动 数据 要素 市场 快速 健康 发展 。
基金 ： 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重大 项目 “ 互联网 经济 的 法治 保障 研究 ” ( 18ZDA149 ) 阶段性 成果
关键 词 ： 数据 用益 权 ; 数据 所有权 ; 数据 财产权 ; 权利 分割 ; 数字 经济

引 言
随着 互联网 技术 的 普及 和 新 一 代 信息 技术 的 发展 , 数字 经济 和 信息 社会 成为 当今 最 显著 的 全局 变革 。 作为 数字 经济 得以 扩张 的 驱动 因素 , 数据 已经 成为 创造 和 捕获 价值 的 新 经济 资源 , 数据 控制 对于 将 数据 转化 为 数字 智能 具有 重要 的 战略 意义 。 ( 1 ) 在 此 背景 下 , 党 的 十九 届 四 中 全会 决定 首次 将 数据 列为 与 土地 、 劳动力 、 资本 、 技术 等 并列 的 生产 要素 , 2020 年 3 月 30 日 通过 的 《 中共 中央 、 国务院 关于 构建 更加 完善 的 要素 市场化 配置 体制 机制 的 意见 》 , 提出 “ 加快 培育 数据 要素 市场 ” , 其 任务 之一 就 是 “ 研究 根据 数据 性质 完善 产权 性质 ” 。 早 在 半 个 世纪 前 , 就 有 学者 试图 探索 “ 在 个人 数据 中 引入 产权 ” , ( 2 ) 但 至今 尚 未 形成 妥当 的 权利 定位 。 目前 , 社会 各界 普遍 认可 数据 具有 重要 的 财产 价值 , 各 个 国家 、 企业 均 将 其 视为 新 时代 的 战略 资源 。 然而 , 数据 显然 具有 一些 传统 财产 所 不 具备 的 特征 : 以 不 可见 的 形式 存在 , 属于 非 消耗 性 资源 , 并且 在 一定 程度 上 具有 非 竞争性 , 由此 引发 了 数据 产权 保护 模式 的 广泛 争论 。 我 国 《 民 法典 》 第 127 条 肯定 了 数据 为 财产 权益 , 但 对 数据 财产权 及其 具体 形式 和 规则 做 了 留白 处理 。 ( 3 ) 科斯 定律 表明 , 市场 均衡 效率 必须 依靠 明晰 的 产权 制度 。 ( 4 ) 数据 财产权 的 不 确定 状态 将 对 数字 经济 的 发展 产生 严重 的 负面 影响 , ( 5 ) 如何 让 客观 存在 的 新兴 数据 财产 转化 为 法律 上 认可 的 具体 权利 , 已经 成为 新 时代 民法 学 亟待 解决 的 基础性 问题 。
一 、 数据 财产权 命题 的 提出 及其 解决 路径 省察
数据 之所以 能够 成为 财产权 的 客体 , 是 因为 大数据 技术 和 产业 的 发展 均 以 数据 为 基础 , 从而 使得 数据 成为 数字 经济 发展 的 核心 要素 。 数据 的 获取 和 利用 已 成为 技术 突破 和 商业 创新 的 源动力 , 数据 能够 提供 数字 经济 各 领域 运行 和 技术 创新 所 需 的 有益 资源 。
( 一 ) 数据 作为 财产权 客体 的 内涵
讨论 数据 财产权 首先 需要 界定 数据 的 内涵 , 尤其 是 数据 与 信息 、 个人 数据 与 个人 信息 之间 的 区别 。 我 国 国家 标准 参照 国际 标准化 组织 的 定义 认为 , 数据 是 指 信息 的 可 再 解释 的 形式化 表示 , 以 适用 于 通信 、 解释 或 处理 。 ( 6 ) 《 数据 安全 法 ( 草案 ) 》 第3 条 规定 : 数据 , 是 指 任何 以 电子 或 非 电子 形式 对 信息 的 记录 。 数据 的 本质 是 信息 的 载体 , 而 信息 是 知识 来源 , 知识 则 可以 产生 智慧 能力 。 数字 经济 时代 , 数据 应 是 对 已知 或者 未知 信息 ( 连同 元 数据 ) 的 数字 描述 , 且 在 技术 上 能够 成为 数字 运算 ( 处理 、 存储 与 传输 ) 的 对象 , ( 7 ) 是 以 可 机读 方式 存在 的 电子 化 信息 记录 。
1 . 数据 与 个人 信息 的 概念 区分
要 正确 讨论 数据 权 属 问题 , 必须 从 客体 上 严格 区分 数据 和 信息 , 将 二者 混为一谈 会 产生 许多 不 必要 的 误解 , 以致 否定 个人 数据 财产权 。 基于 概念 的 比较 可以 发现 , 欧洲 地区 流行 的 “ 数据 保护 ” , 与 在 美国 所 使用 的 “ 隐私 ” 或者 “ 个人 信息 保护 ” 指 代 了 基本 相同 的 内涵 。 ( 8 ) 从 概念 发展史 看 , 个人 数据 是 从 隐私权 中 发展 而 来 , 20 世纪 70 年代 在 欧洲 召开 的 多 次 人权 会议 就 已经 认识 到 计算机 技术 大 规模 处理 数据 带来 的 隐私 风险 , ( 9 ) 但 数据 不 等于 隐私 或 个人 信息 本身 。 在 经济 合作 与 发展 组织 ( OECD ) 于 1980 年 发布 的 《 跨境 数据 流动 与 隐私 保护 指南 》 中 , 个人 数据 ( personal data ) 被 定义 为 已经 或者 能够 识别 到 特定 个人 的 任何 信息 , 然而 其 适用 对象 仅 限于 自动化 处理 的 个人 数据 , 其 保护 的 目标 是 隐私 和 个人 自由 。 据此 , 数据 强调 的 是 客观 存储 在 计算机 系统 中 的 事物 , 而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则 是 数据 或者 其他 载体 所 揭示 的 人格 内容 。 换言之 , 电子 数据 是 人类 发明 的 一 种 符号 , 不 因 人 的 认识 不同 而 不同 , 因此 客观性 强 ; 而 信息 则 是 符号 所 反映 的 内容 , 强调 的 是 人 对于 数据 的 认识 , 因而 具有 一定 的 主观性 。 ( 10 ) 作为 人格权 客体 的 个人 信息 , 其 保护 的 内容 是 其 所 反映 的 与 特定 个人 有关 的 人格 利益 , 而 作为 财产权 客体 的 ( 个人 ) 数据 所 保护 的 , 则 是 经过 电子 化 设备 采集 而 形成 的 客观 存在物 。
《 欧盟 通用 数据 保护 条例 ( GDPR ) 》 中 的 “ 个人 数据 ” 和 “ 个人 信息 ” ( personal information ) 是 互相 证 成 的 同 一 概念 , 二者 不 做 区分 , 故而 其 规定 中 存在 个人 数据 可 携带 权 这 类 财产 权能 。 但是 , 对于 个人 信息 和 个人 数据 的 混用 , 会 导致 数据 财产权 制度 的 构建 困难 , 已经 引发 了 一些 欧洲 学者 的 批评 。 ( 11 ) 我 国 《 民 法典 》 构建 的 个人 信息 与 数据 相 区分 的 差 序 体系 , 其中 个人 信息 位于 《 民 法典 》 第 111 条 处于 第110 条 各 种 具体 人格权 和 第112 条 身份权 之间 , 其 在 民 法典 第四 编 人格权 编 中 通过 第1034 条 至 第1039 条 6 个 条文 对 个人 信息 进行 了 较为 详尽 的 人格 法 益 保护 体系 构建 ; 而 数据 则 是 在 《 民 法典 》 第127 条 中 与 虚拟 财产 并列 作为 一 种 财产权 确立 下来 , 这 一 思想 需要 在 《 数据 安全 法 》 《 个人 信息 保护法 》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进一步 落实 。
2 . 个人 数据 可以 成为 财产权 的 客体
个人 数据 能否 成为 财产权 的 客体 是 数据 财产权 构建 的 关键 问题 。 隐私权 倡导者 认为 , 对 任何 数据 的 控制 都 意味 着 对 个人 信息 的 控制 风险 , 如果 企业 可以 通过 财产权 来 控制 这些 个人 数据 , 则 几乎 不 可能 保护 个人 的 隐私权 。 ( 12 ) 这 种 推理 就 会 得出 非常 激进 的 结论 : 信息 与 数据 是 一体 两 面 , 以至于 企业 不 能 控制 个人 数据 , 控制 数据 就 控制 了 隐私 , 个人 数据 不 应该 进行 交易 , 交易 个人 数据 就 是 交易 个人 信息 。
新 一 代 信息 技术 成果 的 落地 主要 是 服务 于 人 , 所以 与 个人 有关 的 数据 利用 、 共享 和 交易 普遍 且 必要 。 国际 市场 中 数据 交易 中间商 所 处理 的 主流 数据 也 大多 是 与 个人 有关 的 数据 , 美国 联邦 贸易 委员会 定义 的 “ 数据 经纪人 ” ( data broker ) 则 专指 收集 消费者 个人 数据 并 转 售 或 与 他人 共享 该 数据 的 公司 。 ( 13 ) 欧盟 消费者 保护 专员 梅格丽娜·库列娃 也 曾 宣称 , 个人 数据 将 成为 新 的 “ 石油 ” , 是 21世纪 的 宝贵 资源 , 它 将 作为 一 种 新 的 资产 类别 出现 。 ( 14 ) 与此同时 , 个人 数据 和 非 个人 数据 之间 的 界线 并 不 清晰 , 现在 被 视为 非 个人 数据 的 数据 可能 会 由于 技术 预判 错误 而 可 追溯 为 个人 数据 。 ( 15 ) 随着 数据 处理 技术 的 进步 和 可 用于 分析 的 数据 量 增加 , 绝对 和 不 可 逆 的 匿名化 将 不 再 可能 , 大数据 分析 技术 会 使得 可 识别 数据 和 不 可 识别 数据 之间 非此即彼 的 区别 变 得 毫 无 意义 。 因此 , 将 个人 数据 排除 在 财产权 的 客体 之外 , 不 符合 数据 要素 市场 发展 需求 的 实际 情况 。
显然 , 对 个人 数据 和 个人 信息 进行 区别 处理 才 是 厘清 数字 权利 体系 的 关键 : 个人 信息 属于 人格 权益 的 范畴 , 以 人格 属性 的 内容 作为 保护 对象 ; 而 个人 数据 则 是 将 个人 信息 以 电子 化 形式 记录 的 客观 存在 作为 保护 对象 , 属于 财产权 范畴 。 这 一 区分 可以 避免 人格权 和 财产权 之上 不同 价值 的 直接 冲突 , 其中 个人 数据 财产权 侧重 于 静态 固定 下来 的 电子 记录 , 而 不 是 动态 反映 个人 特征 的 信息 内容 。 ( 16 ) 我 国 《 民 法典 》 立法 者 明确 区分 了 个人 信息 和 数据 , 将 二者 分 置于 第 111 条 和 第 127 条 , 从而 将 个人 信息 作为 人格 权益 的 客体 加以 保护 , 而 数据 则 被 划入 了 财产权 的 范畴 。 只不过 , 《 民 法典 》 在 “ 人格权 编 ” 对 个人 信息 进行 了 专 章 规定 , 但是 “ 物权 编 ” 对 数据 财产 的 保护 却 付之阙如 。 《 民法 总则 》 之前 的 立法 并 未 区分 “ 数据 ” 和 “ 个人 信息 ” , 早期 的 数据 财产 经常 被 纳入 个人 信息 加以 保护 , 但 随着 数字 经济 的 迅猛 发展 , 数据 必然 要 与 信息 相 分离 并 成为 法律 所 关注 的 独立 权利 客体 , 类似 载体 与 作品 的 区分 。 在 数据 之上 构建 科学 的 权利 体系 , 将 个人 信息 列入 人格 权益 保护 , 不仅 具有 逻辑 基础 , 而且 可以 使 两 种 权益 在 各自 的 轨道 上 都 能 得到 充分 保障 , 从而 满足 数字 经济 发展 对 个人 信息 和 数据 在 不同 层面 的 需求 。
( 二 ) 从 行为 规制 模式 到 赋权 模式
回顾 法律 对于 财产 保护 的 历史 , 由 低 到 高 分别 是 行为 自由 、 权益 保护 和 权利 确认 。 早期 对于 数据 的 保护 主要 是 通过 刑法 、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等 针对 行为 自由 的 规制 模式 , 对 数据 进行 享有 安全 的 静态 保护 。 目前 , 我 国 《 民 法典 》 已经 将 数据 作为 一 类 值得 保护 的 新型 权益 。 由此 , 如何 将 其 上升 为 一 项 权利 并 进行 合理 的 权属 分配 , 成为 数据 财产权 理论 研究 和 司法 实践 的 新 方向 。
1 . 行为 规制 模式 的 类型 及其 不足
我 国 刑法 对 数据 的 保护 始于 2009 年 2 月 通过 的 《 刑法 修正案 ( 七 ) 》 , 在 《 刑法 》 第 285 条 增设 了 非法 获取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数据 罪 , 反映 了 我 国 从 计算机 犯罪 到 互联网 犯罪 的 递进 。 ( 17 ) 不过 第285 条 属于 “ 妨害 社会 管理 秩序 罪 ” , 并 未 列入 “ 侵犯 财产 罪 ” 之下 , 可见 此 罪名 保护 的 核心 并 不 是 数据 的 财产 价值 , 而 是 互联网 的 数据 安全 。 随着 个人 信息 相关 的 数据 价值 提升 , “ 两 高 ” 在 2017年 颁布 的 司法 解释 明确 规定 , 以 违法 方式 出售 、 提供 、 购买 、 收受 、 交换 个人 信息 并 达到 一定 额度 的 都 构成 犯罪 。 ( 18 ) 在 个人 信息 人格权 保护 体系 已 基本 建立 的 情况 下 , 如果 没有 数据 相关 的 财产权 支撑 , 则 个人 数据 的 任何 购买 、 开放 、 交换 都 将 因 失去 法律 基础 而 处于 极 大 风险 之中 , 显然 不 利于 数字 经济 的 发展 。
在 清晰 的 产权 界定 缺失 的 情况 下 ,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为 数据 提供 了 经济 赔偿 的 救济 , 具体 包括 商业 秘密 和 一般 条款 两 种 保护 途径 。 最高 人民 法院 发布 的 多 个 典型 案例 确认 了 数据 的 商业 秘密 属性 , ( 19 ) 商业 秘密 保护 并 不 为 其 保护 对象 提供 财产权 , 相关 法律 也 仅仅 是 从 行为 规制 的 角度 明确 侵权 责任 , 禁止 非法 获取 、 使用 和 披露 商业 秘密 。 也 即 , 能够 获得 商业 秘密 保护 的 对象 必须 具有 秘密 性 并且 被 采取 了 保密 措施 , 在 数字 经济 时代 以 此 措施 回应 数据 财产权 是 显著 过时 的 , ( 20 ) 特别 是 对 多方 共享 的 数据 、 源于 个人 的 数据 、 公共 场所 的 传感器 收集 的 数据 , ( 21 ) 它们 在 秘密 性 和 保密 措施 上 均 不 符合 商业 秘密 的 特征 。
在 欠缺 数据 作为 财产权 的 规范 依据 以及 商业 秘密 的 保护 门槛 较 高 的 情况 下 , 许多 企业 开始 援引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的 一般 条款 来 对抗 未 经 授权 的 数据 盗用 行为 。 自 “ 大众 点评 诉 爱帮网 案 ” 判决 ( 22 ) 之后 , 2015 — 2016年 的 “ 大众 点评 诉 百度 案 ” ( 23 ) “ 新浪 微博 诉 脉脉 案 ” ( 24 ) 以及 2017年 的 “ 米谷 诉 元光 案 ” ( 25 ) 和 “ 淘宝 诉 美景 案 ” , ( 26 ) 均 针对 公开 数据 财产 权益 的 救济 问题 , 援引 《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》 第2 条 的 一般 条款 为 原告 收集 处理 的 数据 提供 保护 。 ( 27 ) 然而 ,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主要 是 针对 特定 类型 的 市场 失灵 行为 , 即 通过 事后 禁止 可 识别 的 不当 竞争 行为 来 维护 市场 秩序 , 即 仅 可 勉强 提供 财产 损失 救济 , 却 无法 为 数据 财产 的 积极 利用 提供 充分 依据 。
随着 数据 系统 安全 和 数字 经济 秩序 重要 程度 的 提升 , 刑法 和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确实 发挥 了 一定 的 保护 数据 财产 安全 的 功能 , 也 以 间接 或 直接 的 形式 确认 了 数据 财产权 受 法律 保护 的 必要性 。 毕竟 , 行为 规制 模式 主要 以 公共 秩序 为 着眼点 , 并 不 直接 关注 数据 本身 的 财产权 地位 。 这 种 补救 性 治理 通过 被动 应对 的 方式 , 实现 经济 秩序 的 矫正 。 其 不足 之 处 在于 , 无法 积极 主动 地 促进 数据 要素 市场 的 发展 , 无法 满足 数据 流转 的 独立 权利 机能 之 需要 。 正 因此 , 确认 数据 财产权 性质 与 权 属 尤 显 必要 而 急迫 。
2 . 既 有 赋权 模式 的 类型 及其 不足
通过 具体 民事 权利 对 数据 进行 保护 , 始于 著作权法 。 其 典型 体现 是 欧盟 在 1996年 发布 的 《 欧盟 数据库 保护 指令 》 , 采用 双重 方法 保护 数据 财产 : 对 原创 型 数据库 给予 完全 的 著作权 保护 ; 对 非 原创 型 数据库 给予 特殊 的 权利 保护 , 且 权利 期限 为 15 年 。 但是 , 完全 的 著作权 保护 不适 用于 数据库 的 内容 ( “ 数据 ” ) , 仅 适用 于 其 数据库 结构 ; 非 原创 数据库 仅 在 “ 获取 、 验证 或 表示 内容 方面 进行 了 定性 和 / 或 数量 上 的 大量 投资 ” 时 才 适用 。 ( 28 ) 即便 如此 , 欧洲 法院 于 2005年 在 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 v . William Hill 案 ( 29 ) 中 大大 缩小 了 数据库 的 权利 范围 , 认为 通过 大量 投资 搜集 的 数据 不 属于 《 欧盟 数据库 保护 指令 》 的 保护 范围 , 只有 数据库 的 原创性 结构 才 是 保护 对象 , 所以 部分 调用 数据库 中 的 数据 不 构成 侵权 。 在 Feist v . Rural 案 中 , 美国 联邦 最高 法院 也 驳回 了 对 数据 安排 缺乏 独创性 的 数据库 的 著作权 保护 请求 , 不 承认 建立 数据库 的 投资 是 获得 著作权 保护 的 充分 理由 。 ( 30 ) 据此 , 数据库 权 不 保护 未 经 加工 创造 的 原始 数据 , 数据库 的 著作权 保护 模式 也 是 基于 静态 的 数据库 加工 技术 , 不 再 适应 物联网 时代 的 原始 数据 动态 利用 情况 。 ( 31 ) 我 国 著作权法 并 未 将 数据库 作 特殊 对待 , 相关 司法 实践 表明 , 原始 数据 因为 不 具有 独创性 而 不 受 保护 。 ( 32 ) 2020 年 11 月 通过 的 著作权法 修正案 将 “ 数字化 ” 列入 著作权 的 内容 , ( 33 ) 更加 明确 我 国 著作权法 仅仅 保护 具有 独创性 作品 的 数字化 形式 , 并 不 包括 客观 记录 而 获取 的 数据 。
相较 于 此 , 合同 权利 则 具有 极 大 灵活性 。 许多 学者 据此 认为 , 提供 数据 服务 或 销售 智能 产品 的 公司 可以 通过 合同 安排 , 保护 其 商业 模式 以及 在 数据 收集 方面 的 投资 , 通过 技术 保护 措施 也 可以 排除 未 经 授权 的 第三 方 数据 访问 。 ( 34 ) 亦 有 观点 主张 通过 信托 机制 以 信义 义务 解决 数据 控制 人 与 数据 主体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 不 均衡 配置 , 但 同时 也 承认 , 受托人 对 财产 的 控制 以及 支配 是 信托 存在 和 功能 发挥 的 前提 , ( 35 ) 也 即 委托人 必须 对 相应 的 数据 具有 财产权 。 其实 , 数据 的 长 生命 周期 表明 其 产生 过程 涉及 的 主体 数量 众多 , 指望 签署 多方 一致 认可 的 合同 几乎 无法 实现 , ( 36 ) 一旦 发生 合同 外 的 第三 人 对 数据 主张 财产权 , 将 产生 难以 解决 的 复杂 问题 。 享有 数据 控制权 的 主体 也 无法 对 合同 之外 的 人 主张 数据 财产权 , ( 37 ) 这 会 抑制 数据 对 外 公开 乃至 交易 的 积极性 。 同时 , 在 谈判 权力 不 平等 的 情况 下 , 基于 市场 自由 谈判 形成 的 数据 权利 分配 结果 无法 确保 公平 和 创新 激励 效果 。 ( 38 ) 最为 重要 的 是 , 非 财产 制度 不 会 创造 普遍 的 权利 , 合同 上 的 债权 并 不 能 完全 取代 数据 的 财产 利益 , 因为 合同 的 相对性 导致 其 效力 范围 只 能 及 于 特定 对象 , 而 作为 关系 规范 ( Beziehungsnorm ) ( 39 ) 的 合同 债权 无法 实现 普遍 的 权利 自由 流转 。
3 . 现行 数据 财产 保护 模式 的 反思
在 我 国 大力 发展 数据 要素 市场 之际 , 数据 财产权 绝 不 能 是 一 个 模糊 的 灰色 领域 , 有 必要 充分 回应 时代 发展 的 需要 , 将 其 上升 为 一 项 独立 的 财产权 进行 保护 。 那 种 惧怕 数据 财产权 形成 数据 垄断 的 观点 忽略 了 现实 情况 :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、 刑法 等 法律 法规 为 数据 财产 的 事后 救济 提供 了 强有力 的 保护 , 已经 不 可 期待 通过 避免 赋予 财产权 的 方式 为 数据 自由 使用 ( 包括 公开 爬取 乃至 秘密 窃取 ) 保留 出路 。 不仅 如此 , 在 没有 财产权 制度 的 情况 下 , 数据 财产 的 分配 规则 只 可能 遵循 弱肉强食 的 丛林 法则 , 掌握 实际 数据 控制权 的 主体 相当于 事实上 的 所有者 。 而 这 种 事实 的 数据 控制 主体 往往 与 技术 创新 主体 并 不 一致 , 而且 数据 控制 者 在 没有 财产权 依据 的 情况 下 往往 不 敢 开展 数据 共享 , 遑论 数据 交易 。 此外 , 数据 财产权 不仅 是 为了 保护 特定 主体 的 权利 , 也 是 为了 创造 安全 有序 的 商业 环境 , 进而 激励 数据 权利人 积极 地 共享 或者 转让 其 合法 占有 的 数据 权利 。 《 欧盟 通用 数据 保护 条例 》 的 立法 者 认为 , 其 创建 严格 的 个人 信息 保护 制度 并 不 是 禁止 利用 个人 信息 , 而 是 创造 安全 的 信息 环境 , 最终 增强 消费者 参与 数字 经济 并 共享 个人 信息 的 信心 。 ( 40 ) 这 一 宗旨 同样 适用 于 数据 财产权 制度 的 构建 。
二 、 确立 数据 所有权 与 用益 权 二 元 结构 的 内在 逻辑
围绕 数据 的 产生 有 诸多 参与者 , 特别是 在 作为 数据 原 发 者 的 用户 和 数据 处理 者 的 企业 之间 , 如何 设定 不同 的 权利 , 并 依据 何 种 逻辑 在 这些 数据 形成 的 参与者 之间 分配 权利 , 成为 当下 数据 权利 体系 构建 的 焦点 和 难点 。 既 有 研究 或 赋予 用户 数据 所有权 , 或 将 所有权 赋予 数据 集成 的 平台 企业 , 这 种 单一 赋权 的 思维 模式 造成 了 用户 与 企业 的 利益 失衡 , 亟 须 调整 思路 以 重构 新 的 数据 权利 体系 。
( 一 ) 所有权 + 用益权 的 协同 格局
从 数据 的 全 生命 周期 来 看 , 数据 起源 于 用户 的 网络 接入 行为 , 对 用户 进行 赋权 应该 成为 数据 权利 配置 的 起点 。 数据 处理 企业 , 同样 付出 了 大量 的 劳动 和 资金 投入 , 赋予 其 相对 稳定 的 财产权 有利于 数据 资源 的 优化 配置 与 激励 机制 的 形成 。 但 若 赋予 处理者 以 数据 所有权 , 却 违背 了 数据 是 由 用户 引发 产生 这 一 逻辑 起点 , 也 不 利于 构建 共建 共享 的 互联网 。 为此 , 笔者 认为 , 可以 借鉴 自物权 — 他物权 和 著作权 — 邻接权 的 权利 分割 模式 , 在 数据 权利 体系 设计 上 , 根据 不同 主体 对 数据 形成 的 贡献 来源 和 程度 的 不同 , 设定 数据 原发者 拥有 数据 所有权 与 数据 处理者 拥有 数据 用益权 的 二 元 权利 结构 , 以 实现 用户 与 企业 之间 数据 财产 权益 的 均衡 配置 。
1 . 数据 所有权 一 元 结构 的 困境
所有权 中心 主义 是 大陆 法系 财产 法 的 传统 , 也 是 跨越 法律 、 哲学 和 历史 的 文明 符号 。 然而 , 数据 财产 的 特殊性 正在 促使 人们 打破 所有权 中心 主义 。 德国 马克斯·普朗克 创新 与 竞争 研究所 曾经 发表 尖锐 的 立场 , 声明 反对 数据 所有权 , 认为 所有权 会 形成 壁垒 而 阻碍 数据 的 可 获得性 , ( 41 ) 因为 完全 所有权 相当于 授予 对 数据 使用 的 专有 垄断权 , 可能 导致 数据 市场 的 扭曲 。 ( 42 ) 这 种 反对 数据 所有权 的 观点 实际上 是 反对 企业 拥有 数据 所有权 , 担忧 企业 获得 一 项 具有 极 强 排他性 的 数据 所有权 , 从而 妨碍 数据 的 公平 与 自由 利用 。
为了 强化 个人 数据 所有权 并 摆脱 企业 的 控制 , 互联网 的 发明者 蒂姆·伯纳斯·李 ( Tim Berners-Lee ) 于 2017年 发起 了 名 为 Solid 的 软件 开发 项目 , 意图 让 用户 将 自身 的 个人 数据 存在 个人 的 Solid POD 盒子 内 , 而 不 用 像 过去 一样 把 数据 储存 于 各 家 公司 的 数据 中心 内 。 ( 43 ) 这 种 技术 和 商业 模式 将 为 个人 数据 所有者 创造 更 大 的 主动权 。 但 另 一 方面 , 单独 赋予 个人 以 数据 财产权 会 对 企业 的 财产性 权益 造成 冲击 , 而且 会 影响 企业 在 合同法 上 的 权利 。 ( 44 ) 与此同时 , 数据 企业 不 可能 凭空 收集 到 个人 数据 , 它们 需要 付出 研发 和 服务 成本 , 按照 公平 原则 , 理应 产生 相应 的 民事 权利 。 ( 45 ) 将 数据 通过 所有权 这 一 排他性 极 强 的 方式 完全 赋予 个人 , 可能 会 阻碍 数字 经济 发展 。
所以 , 在 数据 所有权 一 元 结构 之下 , 将 权利 赋予 企业 或 个人 都 不 符合 互联网 的 共享 精神 , 这 种 独享 权利 的 模式 最终 会 阻碍 技术 创新 和 社会 进步 。
2 . 基于 权利 分割 思想 形成 权利 二 元 结构
数据 所有权 与 数据 用益 权 协同 的 二 元 结构 , 其 理论 基础 根植 于 财产 法 上 的 权利 分割 思想 ( Abspaltungsgedanke ) 。 ( 46 ) 早 在 古 罗马 时期 , 就 将 “ 物 ” 作为 所有权 的 客体 , 同时 将 物 之上 的 各 种 关系 归入 无体 物 之中 , 为了 对 重要 的 关系 进行 法律 保护 而 创设 了 他物 权 。 ( 47 ) 现代 所有权 理论 关于 其 本质 要素 的 讨论 , ( 48 ) 也 表明 所有权 的 权能 是 可以 分割 的 。 其实 , 权利 分割 思想 是 所有权 以及 债权 、 著作权 等 其他 财产权 上 之 定 限 权利 的 共同 基础 , 即 财产权 的 ( 完全 ) 权利人 可以 从 其 权利 中 分离 出 用益 权能 与 变价 权能 。 ( 49 ) 以 所有权 为 例 , 其 为 物 上 最初 的 全面 权利 , 限定 物 权 则 是 从 所有权 派生 而 来 , 因此 让 所有权 承受 负担 ( Belastung ) 。 ( 50 ) 不过 , 负担 尚 不 能 完整 把握 定 限 物 权 的 设立 过程 与 存 续 状态 , 准确 地 说 是 从 所有权 分割 出 独立 的 权限 ( Befugnisse ) , 也 就 是 一 种 特殊 的 所有权 之 部分 移转 。 因此 , 负担 与 分割 共同 描述 了 定 限 物 权 。 ( 51 ) 作为 定 限 物权 之 一 种 , 以 权利 分割 思想 为 基础 的 用益 权 制度 为 数据 的 权 属 分配 和 利用 需求 提供 了 恰当 的 路径 。
值得 注意 的 是 , 为了 解决 单一 数据 所有权 的 问题 , 有 学者 提出 了 企业 与 个人 的 双重 数据 所有权 结构 的 观点 , 其中 包括 个人 的 名义 数据 所有权 和 企业 的 实际 数据 所有权 。 ( 52 ) 然而 , 我 国 现行法 并 不 能 容纳 所谓 的 双重 所有权 结构 , 且 双重 所有权 不仅 没有 清晰 的 权利 归属 , 反而 会 制造 权利 纷争 , 进而 影响 数据 效用 的 发挥 。 因此 , 为了 平衡 数据 归属 和 数据 利用 需求 之间 的 张力 问题 , 更为 妥当 的 方式 是 通过 意思 自治 或者 法定 调整 的 方式 分割 数据 所有权 的 权能 , 并 将 这些 权能 部分 保留 给 数据 原 发 者 , 部分 分配 给 数据 处理 者 , 从而 创建 数据 所有权 + 数据 用益 权 的 二 元 结构 。
在 权利 实现 实践 中 , 财产 所有权 和 财产 的 实际 控制 是 两 个 不同 的 问题 。 近现代 的 社会化 大 生产 已经 导致 财产 所有权 与 实际 控制权 的 分离 , 对于 财产 所有权 归属 的 积极 意义 或 弊端 做 过分 解读 , 实际上 都 是 落入 了 所有权 神话 的 虚幻 之中 。 ( 53 ) 在 数字 经济 时代 , 数据 获取 的 便利 度 提升 导致 了 信息 成本 降低 , 由此 催生 了 共享 经济 的 发展 。 在 此 背景 下 , 赋予 数据 原 发者 数据 所有权 并 不 会 妨碍 数据 处理 者 通过 意思 自治 或者 法定 规则 取得 数据 用益 权 。
以 所有权 与 他 物权 相 区分 为 基础 构建 二 元 物权 体系 已 在 理论 和 立法 上 被 承认 , 既 是 市场 经济 条件 下 他 物权 价值 日益 凸显 的 客观 反映 , 也 是 对 数据 有限 排他性 理论 的 印证 。 ( 54 ) 为 实现 这 一 目标 有 两 种 不同 的 路径 : 其一 , 单独 创设 一 项 具有 限制性 的 数据 财产权 — — 数据 生产者 权 , ( 55 ) 此 权利 是 类似 于 著作权 、 专利权 一样 的 新型 独立 财产 权利 , 可以 通过 数据 相关 的 专门 立法 予以 实现 , 其 权利 本质 可以 完全 根据 数据 要素 市场 的 发展 需求 确定 ; 其二 , 通过 数据 所有权 + 数据 用 益 权 的 “ 两 权 分立 ” 模式 来 协调 多方 利益 诉求 , 此时 的 权利 设计 可以 在 传统 物权 法 框架 中 实现 , 其中 的 数据 用 益 权 属于 一 种 新型 的 “ 用 益 物 权 ” 。 假如 单纯 着眼于 数据 市场 的 资源 配置 , 为 数据 企业 之间 的 自由 竞争 划定 合理 的 界限 , 这 两 种 方案 均 具有 可行性 。 然而 , 数据 生产者 权 在 体系 构建 方面 存在 难点 , 与 版权 、 数据库 保护 和 商业 秘密 保护 等 现有 知识 产权 制度 产生 重复 保护 的 冲突 。 ( 56 ) 再 进一步 , 考虑 到 数据 原 发 者 与 数据 生产者 之间 的 权 属 分配 规则 构建 的 必要性 , 数据 所有权 与 数据 用 益 权 结合 的 二 元 模式 具有 更 强 的 解释力 和 更 全 的 应用 价值 。
3 . 数据 所有权 与 数据 用益 权 二 元 结构 的 正当性
数据 的 形成 , 除去 自然 资源 数据 外 , 首先 都 是 由 人类 的 网络 活动 所 引发 , 再 加上 平台 企业 和 数据 公司 的 贡献 和 投入 , 方 能 使 数据 得以 获取 、 存储 以及 再 呈现 。 但是 围绕 着 诸多 数据 形成 的 参与者 进行 数据 权 属 的 分配 方式 , 既 可以 是 非此即彼 的 单一 赋权 模式 , 也 可以 是 符合 数字 经济 分享 本质 的 分割 数据 权利 的 模式 。
单一 赋权 的 模式 , 且 不 说 其 非此即彼 的 二 难 选择 困境 , 也 不必 说 它 不 符合 数字 经济 以 分享 为 本质 的 特点 , 关键 在于 , 单一 模式 下 究竟 应当 分配 给 用户 还是 平台 企业 的 价值 基础 何在 ? 是 基于 劳动 , 还是 资本 的 投入 ? 何 种 因素 可以 发挥 权属 配置 的 决定性 作用 ? 迄 今 为止 尚 未 有 令 人 满意 的 回答 。 不同 于 此 , 在 笔者 所 倡导 的 权利 分割 模式 下 , 数据 所有权 归属 于 作为 数据 原 发 者 的 用户 , 符合 数据 财产权 缘起 的 客观 事实 。 同时 , 对于 为 数据 形成 做出 巨大 投入 和 贡献 的 平台 企业 如何 赋权 这 一 难题 , 则 完全 可以 类比 著作权 和 邻接权 。 一 部 小说 的 写作 自然 是 作品 以及 对 作品 进行 演绎 产生 一 系列 作品 权利 最 主要 的 缘起 , 其后 以 小说 为 基础 而 进行 的 再 创作 , 如 评书 的 表演 、 电影 和 电视剧 的 拍摄 , 都 会 使得 小说 的 影响力 提升 , 甚至 有时 还 会 比 原来 的 小说 更 有 名气 。 即使 如此 , 也 不 足以 赋予 评书 的 表演 者 或者 导演 以 著作权 , 而 只 能 赋予 其 邻接权 , 因为 作品 的 原创 是 一切 后续 财产权 产生 的 源泉 ( 无论 价值 大小 ) 。 这样 的 思路 同样 适用 于 数据 权 属 的 分配 问题 。 不论 平台 企业 还是 数据 公司 对 数据 的 采集 、 存储 、 加工 投入 多少 , 都 不 足以 使 其 超越 数据 的 原 发 者 — — 用户 而 成为 数据 所有权 人 , 只 能 取得 类似 于 邻接 权 的 他 物权 。 这 符合 数据 产生 的 实际 情况 , 也 客观 呈现 了 各 方 参与者 对于 数据 形成 所 发挥 的 不同 作用 。
总之 , 对 数据 原 发 的 用户 赋予 数据 所有权 是 尊重 数据 权利 源泉 的 表现 , 同时 也 要 充分 尊重 对 数据 进行 采集 、 加工 的 数据 平台 企业 的 投入 , 赋予 其 一 项 数据 用益 权 。 数据 用益 权 给予 平台 企业 以 支配权 , 从而 可以 对 数据 进行 处理 、 控制 、 研发 、 许可 乃至 转让 , 这样 分配 权利 既 尊重 了 权利 的 来源 , 又 尊重 了 平台 企业 对 数据 的 投入 。 事实上 , 有时 邻接权 的 效力 和 价值 未必 低于 著作权 , 只不过 各自 权利 产生 的 根据 不同 。 赋予 平台 企业 以 数据 用益 权 , 既 使 其 获得 了 支配 的 效力 , 同时 又 产生 了 独立 的 财产 权利 机能 , 可以 促进 数据 的 充分 利用 , 其 法律 地位 既 恰当 又 有力 。 于 此 , 数据 所有权 和 数据 用益 权 也 是 各 安 其 位 、 各 守 其 界 、 各行其道 。
( 二 ) 原 发者 的 数据 所有权
1 . 数据 所有权 的 内涵
数据 的 原 发者 , 即 数据 得以 产生 的 创造者 。 具体 而言 , 如果 所 采集 的 数据 源于 自然 人 用户 , 如 自然 人 的 上网 记录 、 行踪 轨迹 等 , 那么 此时 由 该 自然 人 用户 享有 数据 所有权 , 合法 的 数据 采集 企业 享有 数据 用益 权 。 如果 所 采集 的 数据 并 非 源于 自然 人 , 而 是 诸如 气象 信息 、 地理 信息 等 公共 信息 , 那么 与 无线电 频谱 类似 , 此时 的 数据 所有权 属于 国家 , 而 数据 用益权 依然 归于 合法 的 数据 采集 企业 。
概而言之 , 数据 所有权 的 对象 包括 已经 取得 的 数据 和 未来 取得 的 数据 , 但 原 发 者 所 拥有 的 数据 财产 应当 具备 一定 的 条件 , 具体 包括 : 相应 的 数据 能够 在 较 长 的 时间 存储 , 在 财产 上 具有 可 分割 性 , 是 基于 原 发 者 的 身份 、 财产 或者 行为 而 产生 。 数据 财产权 所 保护 的 数据 必须 记录 在 存储 设备 之中 , 这样 便 可以 长 时间 保持 和 再 利用 , 那些 无法 长期 保存 或者 没有 保存 的 数据 缓存 副本 不 能 成为 数据 用益权 的 客体 。 目前 的 数据 存储 介质 主要 是 光 存储 的 碟 、 磁 存储 的 盘 和 Flash 存储 的 半导体 芯片 , ( 57 ) 这些 存储 介质 都 是 以 机械 或 磁场 的 方式 存储 , 但是 其 本身 并 不 是 数据 财产权 的 客体 。 存储 介质 只是 物权法 上 的 一般 动产 , 数据 财产权 的 转让 也 不必 以 存储 介质 的 转让 为 条件 。
尽管 传统 学说 认为 物权 的 客体 是 有 体 物 , 但是 越来越 多 的 物权法 理论 认为 , 我 国 的 物权 客体 应当 扩大 到 一些 无 体 物 , 磁 、 电 、 热 、 声 、 光 以及 空间 等 尽管 是 以 无形 的 状态 表现 , 但 其 仍然 属于 不 以 人 的 意志 为 转移 的 客观 存在 , 而且 能够 为 人力 所 支配 。 ( 58 ) 数据 通过 光 、 电 、 磁 等 物理 方式 存在 , 是 肉眼 不 可 见 的 一 种 客观 存在物 , 其 客观 存在性 足以 使 其 成为 物权 的 客体 。
相比 于 作为 人格权 的 个人 信息 权益 的 商品化 , 以 数据 和 信息 的 区分 为 基础 , 建立 专门 的 个人 数据 财产权 , 除了 不 违背 两 种 客体 彼此 独立 的 客观 事实 外 , 而且 有利于 分离 个人 信息 的 人格 属性 和 财产 属性 , 通过 细致 的 财产 规范 和 自由 的 处理 规则 促进 数据 要素 市场 的 发展 , 为 个人 数据 的 开发 利用 创造 必要 条件 。 目前 , 美国 大部分 州 在 隐私 商品化 的 发展 中 已经 形成 了 隐私 人格 保护 和 公开权 的 财产 保护 相 分离 的 二 元 结构 , ( 59 ) 欧盟 也 在 2020年 通过 《 欧洲 数据 战略 》 和 配套 研究 项目 为 个人 数据 的 财产 利用 创造 更 有利 的 条件 。 ( 60 ) 这些 实践 均 表明 个人 数据 的 财产权 具有 独立 的 立法 价值 。
2 . 数据 所有权 的 行使 方式
随着 云 存储 等 新兴 技术 的 普及 , 数据 的 存储 位置 往往 并 不 处于 权利人 所 控制 的 物理 空间 之内 , 原 发 者 的 数据 所有权 需要 依靠 网络 运营 者 的 配合 才 能 行使 , 此时 存在 数据 毁损 、 丢失 的 风险 , 也 存在 数据 被 政府 或者 其他 组织 、 个人 合理 或 不 合理 利用 的 情形 。 为了 平衡 数据 原 发 者 和 网络 运营者 的 权益 , 网络 运营者 有 义务 提供 获取 数据 到 本地 或者 转存 数据 在 其他 地方 的 途径 。 再者 , 代 为 存储 数据 财产 应当 设置 合理 的 保管 期限 , 网络 运营 者 履行 法律 或者 服务 协议 而 对 外 提供 数据 的 , 列入 合理 使用 的 范围 。
原 发 者 的 数据 所有权 有利于 个人 数据 的 有序 流动 。 《 民 法典 》 确认 的 个人 信息 人格权 无法 保护 个人 数据 的 转移 和 其他 积极 利用 的 权能 , 导致 记载 信息 的 数据 财产 事实上 只 能 归属 于 控制 者 。 构建 个人 数据 的 财产权 , 自然人 将 有 权 按照 一定 的 可 机读 格式 获取 、 移转 其 数据 , 这 种 数据 要素 的 流动 不仅 有利于 数据 要素 市场 的 自由 发展 , 同时 也 为 个人 的 数字 生活 环境 转移 提供 了 极 大 的 便利 。
构建 原 发 者 的 数据 所有权 也 有利于 保护 国家 和 企业 的 数据 权利 。 在 数据 采集 普遍化 的 趋势 下 , 国内外 对于 个人 数据 依靠 个人 信息 进行 了 间接 的 保护 , 但是 对于 企业 数据 和 国家 数据 却 缺乏 必要 的 保护 。 通过 数据 所有权 的 构建 , 可以 弥补 现行 法律 对于 企业 数据 和 国家 数据 保护 的 不足 。 例如 , 很多 依赖 财政 经费 采集 的 数据 沦为 各 个 单位 控制 的 私有 财产 , 而 构建 公共 数据 的 国家 所有权 有利于 数据 的 共享 使用 , ( 61 ) 同时 也 可以 为 公共 数据 资源 的 共享 和 使用 提供 财产 制度 的 支撑 。 我 国 正在 推动 工业 数据 全面 采集 , 致力于 推动 工业 数据 汇聚 共享 、 深化 数据 融合 创新 , 只有 明确 各 类 企业 数据 的 财产权 归属 和 利用 规则 , 才 能 为 其 开放 共享 提供 合法性 依据 , ( 62 ) 否则 将 为 工业 数据 网络 建设 埋下 数据 安全 隐患 。 此外 , 对于 涉及 国家 秘密 或者 企业 敏感 信息 的 数据 , 也 可以 通过 强化 数据 所有权 的 方式 , 禁止 或者 限定 数据 采集 行为 。
由于 单个 或者 少量 数据 的 经济 价值 并 不 高 , 数字 经济 时代 的 原 发 者 的 数据 所有权 之 目标 一般 不 是 获取 直接 的 经济 回馈 , 而 是 将 数据 作为 功能 要素 换取 不同 或者 更 好 的 智能 化 服务 。 目前 存在 一些 个人 数据 换取 经济 价值 的 观点 , 如 加利福尼亚 州长 加文·纽瑟姆 曾经 提出 所谓 “ 新 数据 红利 ” 计划 , 可以 使 消费者 获得 其 个人 数据 被 利用 的 报酬 , 要求 Facebook 和 Google 这样 的 公司 向 消费者 支付 个人 数据 使用费 。 ( 63 ) 与此同时 , 还 有 人 对 个人 数据 的 价值 进行 了 计算 , 他们 得出 单个 普通人 贡献 的 数据 价值 为 0.007 美元 , 而 经常 出差 的 富人 价值 1.78 美元 。 ( 64 ) 这些 都 表明 承认 个人 数据 所有权 有 着 现实 的 基础 。 而且 , 随着 数据 要素 市场 和 数据 中间商 主体 的 发展 , 特定 小 样本 数据 的 重要 意义 会 随着 技术 的 进步 而 提升 , 个体 和 组织 对于 自身 数据 集中 获取 、 存储 和 利用 的 能力 也 会 提高 , 这 将 为 数据 所有权 人 创造 更 多 的 经济 价值 和 其他 价值 。
( 三 ) 处理 者 的 数据 用益 权
根据 新 一 代 信息 技术 的 发展 特点 , 各 类 原始 数据 采集 已经 成为 数据 要素 市场 的 独立 生产 领域 , ( 65 ) 数据 的 存储 、 使用 、 加工 、 传输 、 提供 、 共享 等 也 会 成为 新 需求 。 为此 , 有 学者 在 数据 确权 困难 的 背景 下 提出 , 应 搁置 目前 有关 数据 产权 的 相关 争论 , 而 构建 数据 的 利用 与 分享 制度 。 ( 66 ) 然而 , 确定 处理者 对 数据 享有 的 财产 权利 性质 是 数据 利用 、 共享 的 前提 , 欧洲 数字 经济 与 社会 事务 专员 Günther Oettinger 在 2016 年 公开 呼吁 制定 一 部 数据 民法典 , 其 核心 内容 就 是 引入 数据 利用 相关 的 财产权 。 ( 67 ) 由此可见 , 从 积极 利用 的 角度 构建 数据 财产权 实 为 迫切 所 需 , 却 是 当前 数据 保护 相关 制度 上 的 空缺 。
在 财产权 领域 与 “ 积极 利用 ” 最为 相关 的 , 莫过于 前述 以 权利 分割 思想 为 基础 的 历史 悠久 的 用 益 权 制度 , 结合 数据 的 特性 创设 数据 用 益 权 是 一 个 直接 契合 数据 要素 市场 发展 需求 的 恰当 路径 。 笔者 将 用益权 的 主体 统称 为 广义 的 数据 处理 者 。
1 . 数据 用益 权 的 理论 根据
用益权 制度 发端 于 罗马法 。 《 学说 汇 纂 》 第7 卷 专门 系统 论述 了 用益 权 ( De usu Fructu ) , 明确 其 “ 乃 在 保持 物 的 本质 情况 下 对 他人 之 物 使用 和 收益 的 权利 ” 。 ( 68 ) 这 一 制度 的 目的 主要 是 , 能够 供养 某些 有 继承权 的 家庭 成员 , 尤其 是 被 剥夺 继承权 并且 可以 设立 用益 权 遗赠 的 寡妇 或者 未 结婚 的 女儿 。 ( 69 ) 被 继承人 想 要 将 其 财产 给予 子女 , 但 又 要 确保 妻子 获得 安定 的 供养 , 为此 , 用益 权 便 是 个 适当 的 工具 。 ( 70 ) 罗马法 的 用益 权 制度 对 后世 民 法典 产生 了 重大 影响 , 法国 、 意大利 、 德国 、 奥地利 和 瑞士 等 主要 国家 的 民 法典 均 系统 规定 了 用益 权 , 我 国 澳门 地区 民 法典 亦 作 此 规定 。
在 法国 一般 认为 , 用益 权 是 所有权 的 派生 权利 , 表现 为 所有权 中 的 使用权 和 收益 权 被 赋予 了 用益 权人 , 而 所有权 的 其他 权利 则 属于 虚有 权 人 。 所有权 的 权能 在 所有 权人 和 用益 权人 之间 重新 分配 。 ( 71 ) 在 德国 , 根据 其 《 民 法典 》 第 1030 条 以下 关于 用 益 权 ( Nieβbrauch ) 的 规定 , 其 客体 既 可以 是 有 体 物 即 动产 和 不动产 , 又 可以 是 权利 以及 整个 集合性 财产 。 与 罗马法 类似 , 用益权 在 德国 的 实践 意义 尤其 是 以 赠与 或者 继承 的 方式 向 家庭 成员 分配 财产 。 也就是说 , 出于 税收 优势 的 考虑 , 选择 给予 用 益 权 或者 以 保留 用 益 权 的 方式 给予 标的 , 此外 还 有 供养 用 益 权 ( Versorgungsnieβbrauch ) 。 不仅 如此 , 用 益 权 还 具有 担保 债权 实现 的 功能 , 即 所谓 的 担保 用益 权 ( Sicherungsnieβbrauch ) 。 ( 72 ) 从 罗马 的 农业 社会 到 近现代 的 工业 社会 , 用益 权 的 制度 传承 表明 其 已然 存在 旺盛 的 生命力 。
在 数字 经济 背景 下 , 用益权 制度 的 核心 结构 为 将 其 客体 扩展 至 数据 提供 了 坚实 的 基础 。 一 方面 , 所有权 表达 人 对 物 的 最 全面 支配 , 包括 占有 、 使用 、 收益 、 处分 等 , 构成 了 用 益 权 的 源 权利 ( Stammrecht / Quellrecht ) ; 用 益 权 则 分享 所有权 的 使用 和 收益 等 内容 , 只有 用 益 权 消灭 后 , 所有权 才 能 回复 其 完满 状态 。 ( 73 ) 不同 于 按 份 共 有 是 在 量 上 对 所有权 加以 分割 , 用 益 权 这 种 质 的 分割 方案 能够 实现 用 益 权 人 对 标的 的 单独 支配 , 从而 大大 提高 了 物 的 利用 效率 。 将 这 一 思想 扩展 至 数据 领域 便 意味 着 , 用 益 权 所 特有 的 “ 所有权 — 用 益 权 ” 二 元 结构 , 能够 让 数据 权益 在 原 发 者 和 处理 者 之间 形成 合理 的 分配 。 另 一 方面 , 用益权 人 对 标的 的 利用 还 可以 根据 实际 需要 而 灵活 调整 。 表面 看来 , 基于 德国 《 民 法典 》 第 130 条 第 1 款 关于 用益 权 的 法定 内容 之 规定 , 与 地 役 权 和 限制性 人 役 权 仅 限于 个别 关系 不同 , 用益 权 是 对 标的 的 全面 利用 , 尽管 依 该 条 第 2 款 , 特定 的 利用 可以 在 物权 效力 上 被 排除 。 ( 74 ) 但 其实 , 假如 对 用 益 权 施加 足够 多 的 限制 , 就 可以 获得 一 种 表现 为 用 益 权 形式 的 役 权 ; 同样 地 , 假如 将 役 权 扩张 至 完全 利用 的 形式 , 就 成为 以 役 权 形式 体现 的 用益 权 。 如此 便 突破 了 法定 类型 之间 的 界限 , 让 不同 类型 之间 具有 可 交换 性 ( Austauschbarkeit ) 。 ( 75 ) 那么 , 完全 可能 从 同 一 个 所有权 分割 出 数 个 用益 权 , 只要 各 个 用益 权 在 内容 上 不 存在 冲突 。 所以 对 数字 领域 而 言 , 用益 权 便 提供 了 一 种 既 具有 直接 支配 性 , 又 具有 适度 排他性 的 权利 形式 , 恰好 可以 调和 不同 数据 企业 之间 的 利益 冲突 。
传统 用益 权 制度 对 “ 用益 ” 施加 较为 严格 的 限制 。 如前所述 , 罗马法 要求 用 益 权 人 应当 “ 保持 物 的 本质 ” , 即 用益 权 的 行使 不 能 改变 标的物 的 外形 或者 用途 。 ( 76 ) 假如 坚持 如此 严格 的 标准 , 将 难以 满足 数据 企业 处理 数据 的 实际 需求 。 对 此 , 德国 《 民 法典 》 并 未 延续 罗马法 的 传统 , 而 是 以 第 1036 条 第 2 款 确立 了 “ 维持 物 原来 的 经济 用途 ” 和 “ 依据 适当 的 经营 规则 ” 两 项 新 的 标准 。 关于 前者 的 确切 含义 , 学说 上 存在 主观 标准 ( 主要 取决于 所有权 人 的 意思 ) 与 客观 标准 ( 以 标的物 性质 为 核心 ) 的 分歧 , 但 至少 可以 确定 , 所有权 人 原本 的 利用 方式 既 不 能 单独 起 决定 作用 , 又 具有 一定 的 基准 功能 。 ( 77 ) 就 后者 而 言 , 学说 上 一致 认为 应 遵循 客观 标准 。 但 关于 两 个 标准 之间 的 关系 , 有 部分 观点 认为 , 适当 的 经营 标准 应当 再次 取向 经济 用途 , 而 反对 观点 则 指出 , 适当 经营 标准 应当 较 经济 用途 具有 优先性 。 ( 78 ) 就 数据 用益 权 而言 , 数据 处理 平台 对 数据 的 “ 用益 ” 明显 具有 特殊性 。 作为 数据 的 所有权 人 , 单个 用户 原本 就 只 能 直接 支配 其 自身 所 产生 的 数据 , 尚 不 发生 数字 经济 意义 上 的 利用 问题 , 所以 纯粹 的 主观 标准 并 无 适用 余地 。 进而 , 与 个人 数据 相关 的 数据 用 益 权 产生 , 必然 依托 于 数据 处理 者 和 原 发 者 之间 的 格式 合同 约定 。 只要 其中 关于 数据 利用 的 条款 能够 订 入 合同 并 发生 效力 , 自然 应当 成为 数据 用益 权 的 内容 , 但是 这 种 格式 条款 的 公平 、 合理性 需要 受到 民法 典 的 规制 和 合同 行政 监督 的 约束 。 同时 , 由于 数据 用益 权 还 涉及 不同 数据 企业 之间 的 竞争 问题 , 适当 的 经营 规则 理应 作为 客观 标准 而 发挥 作用 。
在 大陆 法系 传统 上 , 用 益 权 属于 人 役 权 的 范畴 , 而 人 役 权 是 为 特定 人 的 利益 而 设立 , 在 权利 主体 、 权利 行使 等 方面 受到 较 多 限制 , 尤其 是 所谓 的 人 役 权 之 “ 不 可 移转 原则 ” ( der Grundsatz der Nichtübertragbarkeit ) 。 ( 79 ) 但 笔者 认为 , 数据 用益权 完全 不必 受 此 限制 。 德国 《 民 法典 》 第 1059 条 第1 句 规定 “ 用益 权 不 得 转让 ” 。 但 后续 的 发展 清楚 地 表明 , 不 可 移转 原则 并 非 不 可 破除 的 金科玉律 。 此后 新增 第1059a 条 已 明确 承认 不 可 移转 的 例外 。 更 有 学者 进而 指出 , 普遍 的 不 可 转让 性 并 无 令 人 信服 的 理由 , 应当 在 未来 予以 修正 。 ( 80 ) 既然 用益权 制度 本身 已 不 再 固守 不 可 移转 的 教条 , 那么 作为 数字 经济 的 核心 生产 要素 , 数据 用益 权 更 不必 重蹈覆辙 。 更 重要 的 是 , 不 可 移转 原则 是 从 人 役 权 的 概念 推出 , 严重 忽视 了 生活 的 现实 需求 , 犯下 了 概念 法学 循环 论证 的 错误 。 ( 81 ) 相对于 此 , 数据 用益 权 的 创设 恰恰 是 为了 满足 数字 经济 发展 的 现实 需求 , 既 可以 通过 许可 的 形式 转移 其 部分 权利 内容 , 又 可以 在 必要 情况 下 实现 数据 用益 权 的 转让 。 概 言 之 , 数据 用 益 权 的 关键 在于 权利 分割 思想 以及 区分 所有权 与 用 益 权 的 二 元 结构 , 传统 的 不 可 移转 原则 应 根据 用益 权 的 发展 趋势 做 缓和 处理 。
2 . 数据 用益 权 的 应用 价值
除 从 外部 划定 数据 权 属 的 边界 外 , 数据 用益 权 还 可以 促进 数据 企业 对 数据 的 积极 利用 , 以 充分 发挥 和 挖掘 数据 的 经济 价值 。 尽管 用益 权 不 属于 我 国 《 物权法 》 明文 规定 的 用益 物权 , 但 以往 的 经验 已然 表明 , 它 是 解决 市场 资源 配置 需求 的 有效 改革 举措 。 早 在 国有 企业 改革 之 时 , 已 有 学者 针对 企业 经营权 的 问题 而 倡导 用益权 说 。 ( 82 ) 为 促进 无线电 频谱 资源 的 有效 利用 , 也 有 学者 提议 设立 相应 的 用益 权 。 ( 83 ) 在 土地 公有制 的 背景 下 , 为 解决 我 国 土地 资源 的 利用 问题 , 物权法 创设 了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和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, 并 在 农村 土地 上 设立 了 所有权 、 承包权 和 经营权 相 分离 的 新型 模式 。 这些 建议 或者 改革 措施 均 借用 用 益 权 制度 , 以 实现 多方 主体 之间 的 利益 协调 , 并 通过 新 的 物权 类型 提升 了 其 经济 功能 。
在 数据 要素 市场 发展 中 , 不仅 存在 企业 和 个人 的 数据 权利 冲突 , 不同 数据 企业 之间 也 存在 数据 竞争 、 数据 壁垒 、 数据 劫持 、 数据 爬 取 等 问题 。 引入 用益 权 制度 解决 数据 权 属 问题 , 不仅 能够 实现 用户 和 企业 之间 的 权限 分配 , 而且 能够 调和 不同 数据 企业 之间 的 利益 冲突 , 从而 为 数字 经济 的 发展 搭建 清晰 的 权 属 框架 。 更 重要 的 是 , 目前 国内外 均 已 出现 数据 交易 市场 和 共享 平台 , 为 促进 数据 权益 的 通畅 流转 , 并 确保 各 方 的 交易 安全 , 构建 数据 用益权 以及 相关 的 配套 制度 就 变得 更加 重要 。
数据 之上 相关 主体 的 多样性 特别 类似 于 土地 、 水 这 类 资源 。 我 国 对 国有 财产 和 集体 财产 的 权利 设计 也 是 通过 所有权 和 他物权 的 多 重 安排 实现 利益 平衡 的 。 尽管 很多 主体 由于 各 种 原因 参与 了 土地 的 利用 , 也 可 通过 很多 合理 的 形式 取用 水 以及 水 中 的 资源 , 立法 者 为了 制度 安全 而 把 土地 和 水 的 所有权 赋予 国家 、 集体 , 但是 为了 物尽其用 , 物权法 及其 配套 规定 都 建立 相应 的 用益 物权 来 促进 资源 利用 。 例如 , 不仅 可以 在 国家 所有 的 同 一 片 海域 设立 多 个 渔业 权 , 甚至 可以 在 公海 领域 设立 渔业 权 。 ( 84 ) 数据 之上 也 有 复杂 的 价值 目标 , 特别是 很多 网络 数据 是 众多 网民 通过 平台 共同 参与 形成 , 这些 都 无法 采取 简单 意义 的 财产权 构造 , 而 是 需要 呈现 为 一 种 具有 极 强 外部 协同性 的 复杂 财产权 设计 。 ( 85 ) 数据 用益 权 是 围绕 数据 管理 和 利用 所 形成 的 一 种 具有 兼容 性 的 财产 制度 , 对 数字 经济 和 数据 共享 、 交易 的 未来 具有 重要 意义 。
三 、 数据 用益 权 的 取得 与 权能 建构
按照 “ 所有权 + 用益权 ” 的 “ 两 权 分立 ” 模式 , 数据 用益权 是 从 数据 所有权 派生 而 出 , 所以 数据 采集 和 处理 等 通常 只 涉及 数据 用益 权 , 而 数据 所有权 则 归属 于 作为 来源 的 用户 等 数据 原 发 者 。 数据 所有权 是 数据 用益 权 的 母 权 , 数据 用益 权 可以 通过 法定 或者 约定 的 方式 产生 , 也 可以 通过 有偿 交易 或者 无偿 授权 的 方式 取得 。 法定 取得 的 数据 用 益 权 , 主要 适用 于 自然 环境 相关 的 数据 采集 , 此 类 数据 的 所有权 应 归 为 国家 所有 , 但 数据 采集 人 可以 在 国家 法定 授权 的 范围 内 合理 使用 , 不 得 损害 公共 利益 。 约定 数据 用益权 的 产生 来自 个人 、 组织 的 授权 和 数据 处理 的 事实 行为 。 ( 86 )
( 一 ) 数据 用益 权 的 取得
数据 用益 权 初次 取得 的 事由 包括 数据 采集 、 加工 等 行为 。 其中 , 采集 主要 是 通过 手机 、 电脑 、 摄像机 、 穿戴 设备 等 设备 或者 其他 传感器 对 个人 、 企业 、 社会 和 大自然 等 广泛 的 物理 社会 进行 数据 的 采集 。 于 此 情形 , 数据 采集 是 计算机 与 外部 世界 联系 的 桥梁 , ( 87 ) 为 物联网 时代 数据 来源 的 首要 方式 。 加工 包括 对 原始 采集 所 获得 的 数据 进行 计算机 处理 , 也 包括 通过 用 网络 爬虫 等 方式 进行 网络 数据 收集 , 此 类 数据 处理 行为 往往 需要 满足 一 系列 合法性 要件 才 可以 成为 取得 数据 用益 权 的 基础 。 此外 , 数据 用益 权 也 可以 通过 共享 、 交易 等 方式 取得 , 这 是 数据 要素 市场 繁荣 发展 的 重要 基础 。
数据 处理 者 之所以 享有 数据 用益 权 , 源于 双重 的 正当性 基础 。 因为 , 一 方面 , 根据 洛克 所 倡导 的 劳动 论 , 付出 劳动者 应 享有 劳动 产品 的 财产权 , ( 88 ) 故而 处理 所 取得 的 数据 都 应当 受到 财产 法 的 保护 , 即 赋予 数据 用益 权 。 同时 , 在 数据 的 采集 和 加工 过程 中 , 数据 处理 者 需要 投入 巨大 的 资金 及其 他 成本 , 由 投资者 享有 用益 权 也 是 鼓励 其 市场 积极性 的 要求 。 另 一 方面 , 仅仅 基于 劳动 和 投资 便 让 数据 处理 者 享有 用益 权 尚 不 具有 充分 的 正当性 , 因为 用 益 权 毕竟 源于 ( 至少 逻辑 上 ) 在先 的 所有权 , 所以 作为 源 权利 人 的 数据 所有权 人 的 授权 同样 必不可少 , 不论 所有权 人 是 自然 人 、 企业 还是 国家 , 合法 处理 原则 上 需要 具备 的 前提 条件 , 即 数据 所有权 人 的 知情 同意 , 这 便 是 取得 数据 用益 权 的 另 一 个 正当性 基础 。 就此 而 论 , 数据 用益 权 的 初次 取得 同时 具有 继 受 取得 和 原始 取得 的 双重 特征 。
一般 的 财产权 都 需要 通过 占有 、 登记 等 方式 取得 公示 效力 , 或者 通过 在先 创作 的 证据 证明 权利 主体 身份 , 数据 用益 权 亦 然 。 通过 可信 机制 对 数据 进行 确权 也 是 数据 用益 权 成立 的 外在 必要 条件 。 数据 用益 权 的 界定 是 建立 数据 处理 者 与 数据 原 发 者 法律 关系 的 过程 : 其一 , 数据 必须 源于 真正 的 数据 所有权 人 , 包括 自然 人 、 各 类 组织 和 国家 ; 其二 , 数据 的 取得 必须 获得 所有权 人 的 明示 许可 或者 存在 法定 事由 ; 其 三 , 数据 完成 采集 并 形成 了 具有 财产 价值 的 数据 集 。 可 追溯 性 网络 日志 文件 一般 可以 作为 确权 的 重要 证据 , 因为 该 网络 日志 可以 反映 数据 来源 和 时间 。 ( 89 )
数据 处理 者 取得 数据 原 发 者 的 授权 , 可以 通过 用户 服务 协议 进行 确认 。 授权 机制 需要 区分 一般 授权 和 特殊 授权 两 种 形式 。 其中 , 一般 授权 是 授权 数据 处理 者 对 数据 的 有限 利用 , 即 以 服务 数据 原 发 者 为 限 的 企业 内部 资产 , 不 得 将 可 识别 到 个人 的 数据 用于 其他 目的 , 但 已经 完全 匿名化 的 数据 除外 ; 特殊 授权 是 被 授权 处理 者 对 数据 的 无限 利用 , 即 处理 者 可以 将 数据 用于 其他 目的 , 此时 可以 将 数据 共享 、 转让 给 他人 。 无论 是 一般 授权 还是 特殊 授权 , 数据 共享 、 交易 市场 缺乏 具有 公信力 的 第三 方 平台 是 目前 数据 分析 行业 普遍 的 共识 , 这 导致 数据 的 共享 和 交易 各 方 缺乏 足够 的 互相 信任 。 尽管 目前 已经 有 贵阳 大数据 交易 中心 等 商业 中介 服务商 , 但是 数据 要素 市场 还 需要 一 个 类似 于 统一 不动产 登记 系统 的 政府 公共 平台 , 借 此 提供 统一 规范 的 数据 管理 制度 , 提高 数据 质量 和 规范性 , 丰富 数据 产品 , 并 为 数据 提供 相应 的 确权 证明 。 鉴于 数据 共享 、 交易 的 高度 专业 性 , 往往 需要 依托 数据 中间商 提供 经纪 服务 , 《 数据 安全 法 ( 草案 ) 》 第30 条 明确 了 数据 中间商 在 数据 交易 中 的 权利 审核 和 交易 记录 责任 , 将 为 数据 共享 、 交易 的 公共 服务 平台 和 数据 权利 登记 制度 发展 打下 良好 的 基础 。
( 二 ) 数据 用益 权 的 内容
一般 财产 的 权利 内容 包括 积极 权能 和 消极 权能 , 数据 用益 权 也 是 如此 。 财产 的 积极 权利 内容 是 为 权利 主体 创造 价值 的 功能 , 结合 数据 的 特点 , 笔者 主张 , 数据 用益 权 的 积极权 能 按照 数据 资源 的 功能 方式 , 主要 包括 数据 控制权 、 数据 开发权 、 数据 许可权 、 数据 转让 权 等 。
其中 , 数据 控制权 是 指 对 依法 所 取得 的 数据 进行 自主 管理 的 权利 , 可以 在 满足 法律 要求 的 范围 内 决定 或者 变更 数据 的 存储 方式 , 可以 通过 “ Robert 协议 ” 等 方式 约束 数据 爬虫 行为 , 也 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 和 用户 协议 的 条件 下 删除 或者 公开 特定 范围 的 数据 ; 数据 控制权 是 数据 用益 权 中 最 根本性 的 权能 , 这 是 区分 数据 许可 和 数据 转让 的 关键 标准 。 数据 开发 权 是 指 数据 用 益 权 人 通过 技术 处理 和 应用 方法 提高 数据 综合 效益 的 权利 , 可以 用以 提高 服务 质量 、 增加 服务 内容 、 训练 新 技术 模型 等 ; 数据 开发 可以 形成 地图 、 研究 报告 等 专门 的 数据 产品 , 可以 直接 应用 于 自动化 推荐 等 服务 系统 , 还 可以 为 人工 智能 等 计算机 技术 的 创新 提供 测试 环境 。 数据 许可权 是 数据 用益 权 人 对 外 利用 数据 的 主要 形式 , 此时 的 权利人 保留 数据 控制权 , 许可 方式 包括 独占 许可 、 排他 许可 、 非 独占 许可 、 分 许可 、 交叉 许可 五 种 类型 ; 权利 人 一般 通过 在 互联网 生态 内部 交叉 许可 的 方式 共享 数据 , 对于 其他 主体 则 根据 战略 合作 需要 而 采取 信任 度 不同 的 许可 方式 , 被 许可 人 利用 数据 的 形式 主要 是 API 接口 服务 。 数据 转让权 是 权利人 处分 用益 权 的 整体 , 其 目标 一般 是 为了 避免 数据 丢失 等 。 在 权利人 面临 破产 时 可以 通过 约定 的 方式 进行 数据 用益 权 的 抵押 或者 转让 , 从而 保护 数据 安全 、 提高 偿债 能力 ; 在 权利人 被 收购 、 合并 的 情况 下 , 将 基于 组织 主体 概括 转让 规则 发生 法定 转让 。 此外 , 数据 企业 在 特定 情况 下 为了 提高 数据 管理 水平 或者 实现 更 佳 经济 利益 , 可以 将 数据 用益 权 通过 信托 等 形式 转让 给 数据 经纪人 、 数据 融合 平台 或者 大型 数据 企业 。
为了 保障 对 数据 的 积极 利用 , 数据 用益 权 还 需 具备 排除 他人 侵害 的 消极 权能 , 主要 是 免受 他人 干涉 、 窃取 和 破坏 的 安全 权利 , 当 数据 控制权 遭受 不当 侵害 或 对 外 授权 没有 实现 相应 目标 时 可以 寻求 停止 侵害 、 排除 妨害 、 恢复 原状 等 救济 。 ( 90 ) 数据 用益 权 的 消极 权能 , 可以 参照 标准 必要 专利 使用 制度 , 慎重 使用 禁令 , 同时 将 寻求 救济 的 权利 限制 在 公平 、 合理 、 非 歧视 原则 之内 。 网络 运营者 不 得 利用 技术 措施 、 使用 规则 等 方式 , 对 网络 公开 数据 的 收集 、 访问 主体 实行 差别 对待 , 应当 保障 网络 公开 数据 公平 、 自由 获取 , 从而 避免 互联网 的 碎片化 和 数据 孤岛 。 有 学者 进而 主张 , 数据 财产权 的 消极 预防 权能 仅 限于 防止 商业 侵权 , 而 不 能 防止 非 商业性 的 数据 爬取 利用 行为 。 ( 91 ) 并且 在 预防 数据 壁垒 的 同时 也 需要 避免 不 合理 的 搭便车 行为 , 否则 将 损害 数据 要素 市场 的 积极性 。 对于 数据 消极 权能 的 限制 , 不 能 通过 商业 利益 和 非 商业 利益 进行 简单 的 区分 , 而 应当 通过 网络 公开 数据 合理 使用 制度 来 实现 。
结 语
在 经济学家 看来 , 任何 资产 交易 的 基础 都 是 明确 产权 , 隐私权 保护 和 数据 资产 交易 的 前提 也 是 确权 。 ( 92 ) 但是 , 只有 在 法律 上 对 数据 财产权 进行 精准 地 界定 才 会 产生 积极 的 价值 , 而 平衡 数据 主体 、 处理者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在 数据 财产权 体系 构建 中 至关重要 。 数据 财产 权益 的 分配 不 应当 是 零 和 博弈 , 而 应当 是 共 赢 机制 , 实现 对 数据 形成 利用 激励 和 安全 保护 激励 的 双重 目标 ; 数据 可 复制 、 可 共享 等 非 排他性 特征 是 数字 经济 发展 的 独特 优势 , 独占 性 的 数据 财产权 会 减损 数据 价值 的 发挥 。 ( 93 ) 数据 用 益 权 与 数据 所有权 二 分 的 原理 是 权利 分割 思想 , 在 确保 数据 原 发 者 初始 权利 的 前提 下 , 满足 了 数据 处理 者 利用 数据 并 受 保护 的 需求 , 同时 也 为 数据 共享 、 交易 确立 了 正当 的 权利 基础 。
数据 用益 权 属于 一 项 新兴 财产权 , 根据 物权 法定 原则 必须 由 法律 予以 明定 。 而 《 民 法典 》 的 起草 者 认为 , 如何 规定 数据 的 权利 属性 和 权利 内容 应当 由 专门 法律 另行 规定 , 故而 在 第 127 条 只是 简单 强调 了 数据 受 法律 保护 , 但 并 未 界定 具体 的 保护 方式 。 ( 94 ) 因此 , 笔者 建议 充分 利用 好 当下 《 数据 安全 法 》 的 起草 机遇 , 系统 规定 自然人 作为 原 发 者 享有 的 数据 所有权 和 平台 企业 作为 数据 处理 者 享有 的 数据 用益权 。 尽管 2020年 7月 公布 的 《 数据 安全 法 ( 草案 ) 》 确立 了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并重 的 原则 , 但是 综观 其 内容 , 有 重 安全 轻 发展 之 嫌 。 如 能 借 此 确立 数据 所有权 + 数据 用 益 权 的 二 元 权利 结构 , 并 在 此 基础 上 设置 数据 财产 流转 制度 , 将 有助于 促进 数据 的 利用 , 真正 实现 数据 的 安全 与 发展 并重 的 原则 。 当然 , 未来 最为 理想 的 方式 是 在 修订 《 民 法典 》 时 , 在 《 民 法典 · 物权 编 》 中 分别 规定 数据 所有权 和 数据 用益 权 , 明确 自然人 、 法人 、 非 法人 组织 和 国家 取得 数据 所有权 和 数据 用益 权 的 条件 , 并 建立 以 数据 用益 权 登记 为 核心 的 配套 制度 , 形成 完整 的 数据 权利 体系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