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 印发 《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优化 创业 服务 促进 人才 发展 支持 资金 管理 办法 实施 细则 ( 试行 ) 》 的 通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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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科园 发 〔 2019 〕 23 号 
各 有关 单位 ： 
《 〈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优化 创业 服务 促进 人才 发展 支持 资金 管理 办法 〉 实施 细则 ( 试行 ) 》 已经 我 委 2019 年 第 3 次 主任 办公会 审议 通过 。 现 予以 印发 ， 请 遵照 执行 。 
中关村 科技 园区 管理 委员会 
2019 年 4 月 15 日 
《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优化 创业 服务 促进 人才 发展 支持 资金 管理 办法 》 实施 细则 ( 试行 ) 
第一 章 总 则 
第 一条 为 加快 推动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( 以下 简称 “ 中关村 示范区 ” ) 创新 创业 上 水平 ， 鼓励 中关村 示范区 范围 内领军 企业 、 科研 机构 、 高校 院所 等 创新 要素 发挥 科技 创新 的 引领 和 驱动 作用 ， 紧密 对接 实体 经济 和 高精尖 产业 结构 ， 根据 《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优化 创业 服务 促进 人才 发展 支持 资金 管理 办法 》 ( 中科园 发 〔 2019 〕 20 号 ， 以下 简称 《 办法 》 ) ， 制定 本 实施 细则 。 
第二 条 本 实施 细则 支持 的 重点 产业 为 北京市 加快 科技 创新 发展 新一代 信息 技术 等 十 个 高精尖 产业 指导 意见 确定 的 产业 领域 和 《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发展 建设 规划 ( 2016 - 2020 年 ) 》 ( 中示区 组 发 〔 2016 〕 1 号 ) 及 《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创新 引领 高 质量 发展 行动 计划 ( 2018 - 2022 年 ) 》 ( 中示区 组 发 〔 2018 〕 4 号 ) 确定 的 重点 发展 产业 ， 主要 包括 新一代 信息 技术 、 医药 健康 、 智能 制造 、 新 材料 、 新 能源 与 节能 环保 、 智能 交通 和 现代 服务业 等 。 
第三 条 本 实施 细则 适用 对象 是 指 中关村 创新 型 孵化器 、 中关村 硬 科技 孵化器 、 市级 以上 大学 科技 园 、 中关村 海外 人才 创业 园 、 中关村 高端 人才 创业 基地 和 其他 专业性 创业 服务 主体 ， 以及 雏鹰 人才 和 高端 领军 人才 创办 的 企业 。 
第 四 条 本 实施 细则 支持 项目 金额 ， 根据 中关村 科技 园区 管理 委员会 ( 以下 简称 “ 中关村 管委会 ” ) 年度 财政资金 预算 情况 ， 在 最高 限额 内 进行 适当 调整 。 
第二 章 中关村 创业 服务 机构 
第一 节 创业 服务 机构 专业 孵化 能力 升级 
第 五 条 支持 对象 。 
中关村 创新 型 孵化器 、 中关村 硬 科技 孵化器 和 市级 以上 大学 科技 园 等 创业 服务 机构 。 
第 六 条 支持 条件 。 
( 一 ) 在 孵 企业 产业 定位 应 符合 第二 条 规定 的 重点 产业 领域 ； 
( 二 ) 创业 服务 机构 应 配备 技术 研发 、 中 试 熟 化 、 小 批量 试制 、 检验 检测 等 专业 设备 和 设施 ； 
( 三 ) 创业 服务 机构 运营 团队 应 配备 相关 领域 技术 、 管理 和 服务 经验 的 技术 专业 人员 ( 指 技术 经理人 、 高 技能 工程师 、 曾 担任 企业 技术 高 管 的 人员 或 曾 是 科技 创业者 等 专职 工作人员 ) 。 
第 七 条 支持 内容 及 额度 。 
按照 创业 服务 机构 配备 专业 设备 和 设施 ( 服务 机构 自 建 、 购置 、 租赁 、 改造 升级 专业 软硬件 和 聘用 专业 人员 ) 等 实际 投入 不 超过 30 % 的 比例 ， 每 家 创业 服务 机构 每 年度 获得 该项 支持 的 额度 不 超过 300 万元 。 
第 八 条 申报 材料 。 
( 一 )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表 及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复印件 、 事业单位 或 社会 组织 法人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； 
( 二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创业 服务 机构 支持 资金 申报 书 ； 
( 三 ) 机构 配备 专业 设备 和 设施 费用 材料 复印件 ； 
( 四 ) 机构 聘用 专业 人员 的 合同 及 社 保 材料 。 
第二 节 引导 优质 毕业 企业 落地 发展 
第 九 条 支持 对象 。 
中关村 创新 型 孵化器 、 中关村 硬 科技 孵化器 和 市级 以上 大学 科技 园 等 创业 服务 机构 。 
第 十 条 支持 条件 。 
( 一 ) 创业 服务 机构 建立 毕业 企业 跟踪服务 机制 ， 引导 符合 首都 功能 定位 的 优质 毕业 企业 ( 含 京 外 或 海外 ) 在 中关村 非 首都 功能 核心 区分 园 落地 。 
( 二 ) 优质 毕业 企业 ( 含 京 外 或 海外 ) 产业 定位 应 符合 第二 条 规定 的 重点 产业 领域 ， 注册 在 中关村 示范 区内 ， 上 一 年度 在 京 综合 经济 贡献 ( 含 企业 缴纳 的 增值税 、 所得税 和 代 扣缴 的 员工 个人所得税 ) 100 万元 以上 ， 且 应 至少 符合 以下 条件 中 的 一 项 ： 
1 . 经 国家 备案 的 高新技术 企业 ； 
2 . 上 一 年度 营业 收入 超过 1000 万元 ； 
3 . 在 国内外 资本市场 挂牌 或 上市 。 
第 十 一条 支持 内容 及 额度 。 
对于 引导 优质 毕业 企业 ( 含 京 外 或 海外 ) 在 中关村 非 首都 功能 核心 区分 园 落地 的 服务 机构 ， 按照 落地 企业 上 一 年度 综合 经济 贡献 总额 的 10 % 给予 创业 服务 机构 支持 ， 每 家 创业 服务 机构 每 年度 获得 该项 支持 的 额度 不 超过 200 万元 。 
第 十二 条 申报 材料 。 
( 一 )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表 及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复印件 、 事业单位 或 社会 组织 法人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； 
( 二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创业 服务 机构 支持 资金 申报 书 ； 
( 三 ) 落地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复印件 、 企业 完税 证明 及 代缴 个 税 证明 材料 复印件 。 
第三 节 创新 创业 活动 
第 十三 条 支持 对象 。 
举办 创新 创业 大赛 、 论坛 及 展览 等 活动 的 中关村 示范区 创新 创业 主体 。 
第 十四 条 支持 条件 。 
( 一 ) 在 中关村 示范区 范围 内 举办 ， 事前 报 中关村 管委会 备案 ， 活动 为 非 营利 性质 。 
( 二 ) 活动 规模 。 活动 现场 参与 人员 达到 500 人次 以上 ， 100 家 以上 创业 项目 或 企业 参加 活动 。 科技 军民 融合 类 活动 ， 军方 、 军工 企业 人员 不少 于 参与 人员 总数 的 20 % 。 
( 三 ) 嘉宾 情况 。 邀请 嘉宾 不少 于 10 人 ， 主要 包括 ： 具有 一定 社会 知名度 的 企业家 、 投资 机构 合伙人 、 专家 学者 等 。 科技 军民 融合 类 活动 ， 军方 、 军工 企业 嘉宾 不少 于 2 人 。 
( 四 ) 活动 影响力 。 在 中关村 示范区 乃至 全国 具有 一定 影响力 ， 2 家 以上 主流 媒体 报道 及其 网络版 登载 ， 10 家 以上 门户 网站 报道 及其 公众 号 转载 。 
( 五 ) 国际化 程度 。 对于 全球性 的 活动 ， 在 不少 于 3 个 国家 或 地区 ( 含 港澳台 ) 设立 分 会场 ， 境外 创业 项目 、 企业 或 机构 参加 活动 数量 不少 于 50 家 。 
第 十五 条 支持 内容 及 额度 。 
根据 活动 组织 机构 在 场地 费 、 搭建 费 、 设备 租赁费 等 方面 实际 投入 的 30 % ， 每 家 创业 服务 机构 每 年度 获得 该项 支持 的 额度 不 超过 100 万元 。 
第 十六 条 申报 材料 。 
( 一 )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表 及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复印件 、 事业单位 或 社会 组织 法人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； 
( 二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创业 服务 机构 支持 资金 申报 书 ； 
( 三 ) 场地 租赁 、 场地 搭建 、 设备 租赁 等 费用 材料 复印件 ； 
( 四 ) 活动 方案 、 议程 及 活动 报告 、 活动 报名表 、 国外 团队 报名表 、 参赛 或 参展 企业 名单 。 
第三 章 中关村 创新 创业 人才 
第一 节 中关村 海外 人才 创业 园 建设 
第 十七 条 支持 对象 。 
经 中关村 管委会 认定 的 中关村 海外 人才 创业 园 ( 简称 海创园 ) 。 
第 十八 条 支持 条件 。 
对 海创园 在 吸引 新 注册 企业 和 专项 服务 方面 给予 补助 。 
( 一 ) 申请 新 注册 企业 补助 的 ， 需 满足 以下 条件 ： 
1 . 新 注册 企业 为 海外 归国 人才 企业 或 外籍 人才 企业 ； 
2 . 新 注册 企业 为 当 年度 成立 的 科技 型 企业 ； 
3 . 海外 归国 人才 或 外籍 人才 须 担任 企业 主要 负责人 ( 法人 或 第一 大 股东 ) ； 
4 . 海外 归国 人才 或 外籍 人才 具有 学士 及 以上 学位 。 
海外 归国 人才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 类 人才 ： 经 教育部 留学 人员 服务 中心 、 北京 海外 学人 中心 等 权威 机构 认定 的 留学 人才 ； 在 海外 国际 知名 企业 或 中国 知名 企业 海外 机构 工作 两 年 及 以上 的 各 类 人才 ； 长期 侨居 海外 的 华侨 人才 ； 其他 经 相关 部门 认定 的 海外 归国 人才 。 
( 二 ) 申请 专项 服务 补助 的 ， 需 满足 以下 条件 ： 
1 . 符合 园区 发展 方向 ， 开展 人才 代办 服务 、 调查研究 、 海内外 政策 宣讲 、 对接 考察 国际 知名 企业 及 服务 机构 、 投 融资 服务 、 人才 培训 交流 等 专项 服务 ； 
2 . 资金 主要 用于 人员 劳务 、 材料 印刷 、 差旅 补贴 、 场地 租赁 、 培训 宣传 等 方面 ； 
3 . 每个 专项 服务 覆盖 的 各级 各 类 人才 企业 不少 于 20 家 ， 覆盖 人群 不少 于 100 人次 。 
第 十九 条 支持 内容 及 额度 。 
( 一 ) 申请 新 注册 企业 补助 的 ， 根据 新 注册 海外 归国 人才 企业 每 家 5 万元 、 新 注册 外籍 人才 企业 每 家 10 万元 的 标准 给予 一次性 资金 支持 。 每 家 海创园 每 年度 获得 该项 支持 的 额度 不 超过 100 万元 。 
( 二 ) 申请 专项 服务 补助 的 ， 根据 每个 专项 服务 实际 资金 投入 的 50 % ， 且 不 超过 20 万元 的 额度 ， 给予 一次性 资金 支持 。 每 家 海创园 每 年度 获得 该项 支持 的 额度 不 超过 100 万元 。 
( 三 ) 每 家 海创园 每 年度 获得 的 支持 资金 总 额度 不 超过 150 万元 。 
第二 十 条 申报 材料 。 
( 一 )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表 及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复印件 、 事业单位 或 社会 组织 法人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。 
( 二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海外 人才 创业 园 支持 资金 申报 书 。 
( 三 ) 申请 新 注册 企业 补助 的 ， 还 需 提交 以下 材料 ： 
1 . 新 注册 企业 材料 ： 包括 企业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和 房屋 租赁 协议书 复印件 ； 
2 . 海外 归国 人才 身份 证明 材料 复印件 ， 任选 其中 之一 ： 留学 人员 身份 证明 、 海外 工作 证明 、 归国华侨 证 以及 其他 经 相关 部门 认定 为 海外 归国 人才 的 材料 ， 或 外籍 人才 身份 证明 材料 ( 护照 ) ； 
3 . 海外 归国 人才 或 外籍 人才 职务 证明 材料 复印件 ( 法人 为 营业 执照 ， 第一 大 股东 为 加盖 工商局 档案 查询 章 的 公司 章程 ) ； 
4 . 海外 归国 人才 或 外籍 人才 学位 证书 复印件 。 
( 四 ) 申请 专项 服务 补助 的 ， 有关 活动 需 提前 报 备 ， 且 申报 时 提交 活动 通知 、 签到 表 、 现场 图片 、 总结 报道 等 证明 材料 。 
第二 节 中关村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建设 
第二 十 一条 支持 对象 。 
入驻 中关村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、 符合 支持 条件 的 高 层次 人才 企业 及 专业 服务 机构 。 
第二 十二 条 支持 条件 。 
( 一 ) 高 层次 人才 企业 及 专业 服务 机构 应 在 中关村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注册 。 
( 二 ) 高 层次 人才 企业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 类 ： 
1 . 各级 各 类 ( 国家级 、 省部级 、 中关村 示范区 及 各 区 ) 人才 计划 入选者 创办 的 科技 型 企业 ； 
2 . 主持 过 省部级 科研 项目 的 人才 创办 的 科技 型 企业 ； 
3 . 获得 省部级 及 以上 科技 奖励 的 人才 创办 的 科技 型 企业 ； 
4 . 外籍 人才 创办 的 科技 型 企业 。 
上述 人才 须 为 企业 主要 负责人 ( 法人 或 第一 大 股东 ) 。 
( 三 ) 专业 服务 机构 应 入驻 基地 ， 且 为 基地 30 家 以上 企业 提供 人力资源 、 公共 实验室 、 技术 转化 平台 、 知识产权 、 会计 、 法律 等 专业 服务 。 
第二 十三 条 支持 内容 及 额度 。 
( 一 ) 对于 入驻 基地 的 高 层次 人才 企业 ， 按照 企业 实际 租用 面积 进行 补贴 ， 原则上 每天 每 平方米 补贴 不 超过 1 元 ， 每 家 企业 补贴 面积 不 超过 1500 平方米 ， 期限 不 超过 2 年 。 
( 二 ) 对于 入驻 基地 的 专业 服务 机构 ， 给予 每 家 机构 不 超过 20 平方米 的 全额 房租 补贴 ， 每 家 机构 每 年度 补贴 额度 不 超过 6 万元 ， 期限 不 超过 2 年 。 
( 三 ) 每 家 基地 每年 资金 支持 额度 不 超过 200 万元 。 
第二 十四 条 申报 材料 。 
( 一 )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表 及 营业 执照 副本 、 税务 登记证 复印件 ； 
( 二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申报 书 ； 
( 三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房租 补贴 明细表 ； 
( 四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房租 补贴 评审 报告 ； 
( 五 )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高 层次 人才 创业 基地 支持 资金 申请表 ； 
( 六 ) 入选 人才 计划 证明 材料 ； 
( 七 ) 企业 ( 服务 机构 ) 的 租房 协议 和 相关 发票 。 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