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德 存在 的 普遍性 维度 及其 界限 —— 朱熹 对 孟子 道德哲学 的 “ 转戾 ” 与 “ 曲通 ”
郭美华
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 华东师范大学 现代 思想 文化 研究所
摘要 ： 孟子 道德哲学 突出 个体 主体性 及其 完善 ， 而 在 人 的 普遍 本质 与 普遍 道德 原则上 有着 晦暗 不清 之处 。 朱熹 从 认知 主义 立场 出发 ， 将 人性 “ 理化 ” 为 普遍 而 超越 的 规定性 ， 并 将 道德规范 “ 理化 ” 为 形上 的 普遍 原则 ， 由此 化解 了 孟子 道德哲学 中 的 自任 心性 之 流弊 。 同时 ， 在 认知 取向 下 ， 朱熹 突出 了 “ 思 ” 的 独立性 展开 及其 对于 道德 生存 的 积极意义 ； 进而 将 认知 的 主体 、 道德 的 主体 、 道德 的 规范 等 加以 条分缕析 ， 对 孟子 道德哲学 起到 了 廓清 作用 。 不过 ， 由于 性 、 善 、 义 、 思等 都 被 引向 抽象 普遍 而 超越 之物 ， 活生生 的 现实 道德 生存 活动 便 被 湮没 了 。 由此 ， 孟子 道德哲学 中 的 推扩 问题 ， 在 朱熹 就 成为 一个 抽象 观念 世界 与 现实 生存 活动 之间 无法 跨越 的 鸿沟 ； 而 普遍 的 类 本质 与 超越 道德 原则 的 强化 ， 也 使得 个体性 的 具体 行事 活动 没有 得到 恰适 的 安顿 。 这 表明 ， 在 个体性 现实 生存 与 普遍性 原则 之间 的 和谐 融合 ， 仍然 有待于 儒学 新 的 创造性 哲思 。
关键词 ： 道德哲学 ； 道德规范 ； 道德 主体 ； 朱熹 ； 孟子 ；
朱熹 解释 孟子 带有 鲜明 的 强调 认知 的 倾向 ， 即 从 认知 立场 为 孟子 道德哲学 作 深入 的 廓清 与 强化 ； 同时 ， 基于 认知 立场 ， 他 将 性 的 普遍 确定性 加以 凸显 ， 认为 人之为 人 的 本质 是 一个 客观 、 普遍 、 超越 的 性质 ， 而 非 个体 任性 ； 由此 ， 对于 善 的 理解 ， 也 就 主要 显现 为 某种 超离于 现实 的 抽象 规定性 。 朱熹 认知 主义 立场 上 的 普遍 与 超越 取向 ， 就 孟子 哲学 的 心学 色彩 而言 ， 无疑 有 许多 不合 之 处 ， 与性 和善 的 动态 生成 义 也 不 吻合 。 但是 ， 朱熹 如此 解释 的 背后 ， 也 敞露 了 一个 基本 问题 ： 个体性 的 生成 本身 必须 有 一个 普遍 主义 的 基础 ， 悖于 此 ， 就 不 可能 有 属于 人 之 本质 的 善 ， 或者 根本 就 没有 人 的 本质 可言 。 在 朱熹 看来 ， 没有 普遍 之理 的 确定性 ， 个体 之心 就 无以 在 道德 上 断定 是非 ： “ 非心 通于 道 ， 而 无疑 于 天下 之理 ， 其 孰能 之 ？ ” （ 《 四书 章句 集注 》 ） 在 某种意义 上 ， 理性 普遍性 与 超越 本质 的 证成 与 呵护 ， 作为 个体 道德 存在 的 责任 ， 意味着 对 普遍性 的 担当 和 对 个体 任性 的 牺牲 。 不过 ， 朱熹 在 一定 程度 上 忽略 了 普遍性 与 超越性 的 本质 与 善 并 不是 最终 的 目的 ， 也 非 最高 的 存在 ； 最高 的 、 最终 极 的 与 最 真实 的 存在 ， 还是 鲜活 的 具体 个体 的 自身 成就 。 在 儒学 系统 内部 ， 对 个体 的 自我完善 与 普遍 秩序 及 共同 本质 之 相互 关联 的 合理 阐释 ， 迄今 仍然 在 路上 ； 而 真实 地 在 切己 的 生存 活动 中 融合 两者 ， 则 召唤 着 新 的 更为 坚韧 与 自觉 的 践行 。
一 性 的 “ 理化 ” ： 性 作为 确切 无疑 的 理智 普遍性 及其 问题
在 《 孟子 · 告子 上 》 中 ， 孟子 与 告子 有 “ 杞柳 与 杯 棬 之 辩 ” “ 湍水 之辩 ” “ 生之谓 性辩 ” 等 几个 争论 ， 这是 孟子 关于 “ 性 ” 概念 的 集中 讨论 。 朱熹 以 “ 生之谓 性辩 ” 为告 孟 争论 的 中心 ， 并 对此 作 了 总结性 的 诠释 ： “ 性者 ， 人 之 所得 于 天之理 也 ； 生 者 ， 人 之 所得 于 天之气 也 。 性 ， 形而上者 也 ； 气 ， 形而下者 也 。 人物 之生 ， 莫不 有 是 性 ， 亦 莫不 有 是 气 。 然以 气言 之 ， 则 知觉 运动 ， 人 与 物若 不异 也 ； 以理言 之 ， 则 仁义 礼智 之 禀 ， 岂物 之 所得 而 全哉 ？ 此人 之性 所以 无 不善 ， 而 为 万物之灵 也 。 告子 不知 性之为理 ， 而 以 所谓 气者 当 之 ， 是 以 杞柳 湍水 之喻 ， 食色 无善 无 不善 之 说 ， 纵横 谬戾 ， 纷纭 舛错 ， 而 此章 之误 乃 其本根 。 所以然 者 ， 盖徒知 知觉 运动 之蠢 然者 ， 人 与 物同 ； 而 不知 仁义 礼智之粹 然者 ， 人 与 物异 也 。 ” （ 《 四书 章句 集注 》 ） 这段话 是 朱熹 诠释 孟子 道德哲学 的 纲领 ， 其 基本 的 理路 是 理气 二分 架构 。 就 人 的 实然 存在 而言 ， 无所谓 理气 二分 ， 理气 二分 仅仅 是 对于 活生生 的 人 之 存在 活动 的 静态 的 、 逻辑 的 、 理智 的 抽象 理解 。 将 人 之性 归为 形而上 之 天理 ， 将 人 之生 归为 形而下 之 气化 ， 凸显 着 摒除 纷繁 杂多 之 牵扯 ， 以 在 理智 上 准确 地界 划人 之 存在 的 目的 。 人 自身 作为 合群性 存在物 或类 存在物 ， 在 每 一个 体 自我 确证 之先 ， 都 必须 先行 确证 自身 归属于 一个 “ 类 本质 ” —— 一个 普遍 的 规定性 。 朱熹 道德哲学 的 突出 之点 就 在于 ： 在 每 一个 体 得以 自 为 成就 之先 ， 先行 确定 清晰 无误 的 、 作为 所有 个体 或 整体 的 人 之类 （ 乃至于 所有物 ） 的 确切 无疑 的 “ 本质 规定性 ” 。 通过 区分 形上 之理 与 形下 之气 ， 朱熹 将 人 的 本质 与 人 的 生命 区分 开来 ： 生命 整体 存在 的 精神 规定性 以 “ 天理 ” 作为 根据 ， 这 意味着 它 有 超越性 ， 此 超越性 强化 了 其 普遍 有效性 —— 此一 普遍 有效 的 本质 规定性 ， 具有 理性主义 色彩 ， 即人 若 能 充分运用 理性 之思 ， 则 每 一个 体都 能 抵达 对此 一 普遍 之理 的 领悟 ， 亦 即 领悟 “ 性者 ， 人生 所 禀 之 天理 也 ” （ 《 四书 章句 集注 》 ） 。 天理 在 本质 上 意味着 生命 进程 的 某种 悬置 ， 即 由 纯粹 理智 思考 以 自我 确定 自身 之际 的 “ 止 ” ： 获得 对于 确切 无疑 的 本质 、 秩序 的 领悟 与 接受 ， 以此 为基 ， 人生 再行 启程 。 如此 悬置 之 “ 止 ” ， 是 理智 认知 对于 生命 存在 加以 反思 的 必然 环节 ， 是 心 的 明觉 之思 对于 生命 整体 取得 相对 独立 的 形态 。 事实上 ， 孟子 道德哲学 作为 心 学 肇端 ， 其 所谓 仁义 礼智 、 良知 、 良能 等 ， 在 明暗 之喻 与 机巧 之辩 的 相互 纠结 中 ， 不乏 神秘 与 晦涩 不清 之处 。 孟子 对于 理智 之凿 的 反对 ， 以及 强调 “ 思 ” 乃内 在于 生命 活动 之 觉悟 ， 使得 作为 普遍 道德 规定性 的 人 之 本质 晦暗 不明 。 孟子 突出 “ 思 ” 是 具有 内容 的 内在 领悟 ， 而 内容 往往 就是 个体性 的 道德 活动 。 如此 而言 ， 尽管 在 孟子 的 思考 中 已经 对于 普遍性 有所 关注 ， 但 孟子 的 “ 思 ” 因 其 内容 的 个体性 ， 无法 完全 给出 一个 对 所有人 有效 的 普遍性 。
同时 ， 当 活生生 的 生命 存在 被 理智 静观 地 加以 剖析 之际 ， 精神 规定性 归之于 天理 ， 而 人 的 物质 规定性 便 归之于 气化 。 天理 是 理智 思辨 的 形式 本质 ， 气化 是 则 是 理智 思辨 的 质料 本质 。 表面 上 ， 理才 是 对于 人 的 普遍 本质 的 界定 ， 但 实质 上 ， 气和理 是 理智 对于 人 自身 加以 普遍化 的 同一 进程 中 相伴 相生 的 两个 方面 。 气 本身 作为 理解 人 之 生命 的 质料 本质 ， 也 是 普遍性 的 。 在 此 值得注意 的 是 ： 孟子 之 具有 内容 的 普遍性 必须 以气 为 基底 ， 因此 其 普遍性 无法 抵达 确切 无疑 的 理智 确定性 ； 朱熹 以气 为 普遍性 的 质料 则 剔除 了 其 具体性 内容 ， 而 使理 的 确切 无疑 的 理智 确定性 得以 可能 。 因此 ， 理气 二分 以及 个体性 内容 的 剔出 ， 使得 朱熹 能 通过 理智 抽象 ， 在 确切 无疑 的 普遍性 意义 上 确定 人 的 本质 ， 并 归之于 天理 。 在 如此 理智 的 抽象 剖析 的 理气 逻辑 架构 中 ， 活生生 的 人 本身 是 暂时 被 悬置 而 隐匿 的 。
“ 生之谓 性辩 ” 要 显明 的 主题 是 生命 自身 与 生命 本质 之间 的 内在 关联 。 朱熹 通过 将性 “ 理化 ” ， 从而 使 之 与 生命 本身 脱离 。 由此 ， 他 所 理解 的 生命 活动 本身 ， 就 成为 没有 本质 的 纯粹 动物 般的 本能 性 活动 ： “ 生 ， 指 人物 之所以 知觉 运动 者 而言 。 告子 论性 ， 前后 四章 ， 语 虽 不同 ， 然其大指 不外乎 此 ， 与 近世 佛氏 所谓 作用 是 性者 略 相似 。 ” （ 《 四书 章句 集注 》 ） 朱熹 反对 心 学 乃至 以 陆九渊 为 告子 ， 都 是 基于 “ 作用 是 性 ” 的 看法 。 所谓 “ 作用 ” ， 即日 用常行 之 举手投足 的 活动 ， 亦 即 所谓 知觉 运动 。 朱熹 认为 ， 人 和 动物 在 举手投足 的 身体 性 知觉 运动 上本 没有 什么 差别 ， 这些 活动 不 等于 性 的 直接 实现 。 心 的 活动 ， 即使 是 “ 思 ” ， 也 是 一种 气化 性 身体 活动 ， 它 不能 是 人 的 本质 。 在 心 、 性 、 理 的 关系 上 ， 朱熹 强调 “ 性 即理 ” ， 反对 “ 心即理 ” 。 而 在 道德哲学 领域 ， 从 逻辑 上 说 ， 他 要 突出 的 是 ： 认识 活动 本身 与其 所 确认 的 确切 无疑 的 普遍性 本质 是 相互 区别 的 —— 认识 活动 总是 个体性 的 ， 掺杂 各种 偶然性 、 不 确定 杂质 的 现象 性 事物 ， 而 “ 理 ” 则 是 纯净 无染 的 、 剔除 了 各种 个体性 杂质 的 、 超越 的 普遍性 精神 。 简言之 ， 在 道德 认识 之域 ， 能觉 与 所觉 具有 本质 的 不同 。 能觉 是 个体性 的 活动 ， 所觉 是 超越 的 普遍性 本质 。 个体 的 本质 只有 以 “ 理 ” 为源 才能 得到 确定 ， 而 不能 以 自身 杂乱 的 知觉 运动 为据 ， 此即 是 “ 性 即理 ” 而 非 “ 心即理 ” 。 唯有 如此 ， “ 理 ” 才能 持存 其 确切 无疑 的 普遍性 。
当心 学 的 极端 以为 良心 、 良知 或 本心 就是 当下 活动 ， 而 易于 陷入 以 “ 作用 为性 ” 时 ， 朱熹 对 “ 作用 即性 ” 的 批评 是 有 道理 的 。 尤其 当 有些 自我 珍视 者 自我 圣化 ， 即以 一己 之心 为 天地 之心 时 ， 朱熹 的 批评 更 值得 重视 。 但是 ， 朱熹 批评 一切 作用 、 脱离 一切 现实 活动 而 彰显 天理 本质 的 做法 ， 在 逻辑 上 亦 陷入 自相矛盾 ： 没有 心 的 灵明 觉知 的 认识 ， 普遍 超越 的 天理 如何 显现 自身 ？ 因为 ， 心 的 灵明 觉知 ， 是 超越 而 普遍 的 天理 作为 本质 得以 显现 的 前提 ， 而 天理 并 不 自行 显现 ， 并 不 自行 实现 自身 。 朱熹 所谓 “ 性 即理 ” ， 简单 而 片面 地 排斥 一切 个体性 “ 作用 ” ， 可以 说 是 转化 了 的 、 更为 强 意义 上 的 隐秘 的 “ 心即理 ” 。 实质 上 ， 心学 的 较为 平实 的 说法 ， 是 “ 作用 见 性 ” 而 非 “ 作用 即性 ” 。 朱熹 以告子 为 “ 作用 即性 ” ， 转而 摒弃 了 一切 现实 的 活动 ， 走向 理智 抽象 的 超越 精神 规定 ， 这 是 以 不同 通道 走向 了 与 告子 相同 的 立场 —— 脱离现实 生存 活动 而 虚构 人 的 本性 ， 尽管 告子 虚构 的 是 自然 本性 ， 朱熹 虚构 的 是 逻辑 或 理智 本性 。
要言之 ， 孟子 与 告子 关于 “ 生之谓 性 ” 的 辩论 ， 不是 要 与 告子 一样 “ 离生言性 ” ， 而是 坚持 “ 即 生言性 ” —— 只是 ， 孟子 所 理解 的 人 之生 ， 不同于 犬 牛羊 之生 。 人 与 动物 的 不同 ， 不是 理智 抽象 的 本质性 不同 ， 而是 现实 的 生存 活动 、 生命 活动 不同 。 人 的 性 ， 恰好 就要 在 人 之 生命 活动 不同于 犬 牛羊 的 动物 活动 之 处 显现 、 实现 出来 ， 此即 为 “ 作用 见 性 ” 。 朱熹 以理 释性 ， 突出 性 之 理性 普遍性 与 确定性 ， 确有 见于 自 任 心性 之 流弊 ， 但 蕴含着 忽略 个体性 现实 生存 活动 的 片面性 。
二 道德 原则 的 普遍 有效性 及其 超越性 走向
在 一定 意义 上 ， 将 人性 抽象地 加以 “ 理化 ” ， 与 将 仁义 抽象地 “ 天 理化 ” ， 是 朱熹 注重 同一 普遍 规定性 的 两个 方面 。 朱熹 说 ： “ 天 ， 理 而已 矣 。 ” （ 《 四书 章句 集注 》 ） 这 是 将 人性 的 “ 理化 ” 与 仁义 的 “ 理化 ” 统一 起来 。 朱熹 强调 义 作为 道德 原则 是 天理 的 表现 ， 而 与 人 欲 对立 起来 ， 突出 了 义 的 超越性 ： “ 义者 ， 天理 之所宜 ； 利者 ， 人情 之 所致 。 ” （ 《 四书 章句 集注 》 ） 并且 ， 他 将 仁义 视为 天生 固有 的 “ 公 ” ， 而利则 是 基于 形体 的 人 欲 之 “ 私 ” 。 朱熹 注释 孟子 回答 梁惠王 “ 何必 曰 利 ” 章有 一个 概括性 的 说法 ： “ 此章 言 仁义 根于 人心 之 固有 ， 天理 之公 也 。 利心 生于 物 我 之 相形 ， 人欲之私 也 。 循 天理 ， 则 不求利 而 自然 无 不利 ； 殉人 欲 ， 则 求利 未 得 而害 已 随之 。 所谓 毫厘 之差 ， 千里 之谬 。